2023年,咸寧市市場監管系統圍繞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緊盯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出重拳、下猛藥,查辦了一批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現選取本年度六個代表性典型案例集中曝光,達到曝光一個案例、規范一類違法行為、警示一批違法經營主體、凈化一個監管領域的目的,促進經營主體存戒懼、知敬畏、守規矩,切實提升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和水平。
案例一:中山市某有限公司虛構獎項、以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9日,崇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崇陽縣個體工商戶金某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經查,金某銷售的“椰子牛乳飲品”、“AD鈣含乳飲料”系列產品瓶身上均標注有“開蓋微信領紅包碼上中獎,開蓋發現二維碼利用微信軟件掃一掃功能掃描二維碼(識別率99%),中獎率為99%。紅包金額范圍設置為0.2元-888元”等有獎銷售內容,上述產品系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銷售。2021年4月25日,為了銷售產品,當事人與北京某有限公司簽訂《二維碼營銷合作協議》,委托該公司為購買當事人產品的消費者提供掃碼中獎服務,合同有效期一年,雙方無異議則順延一年,至2023年4月24日合同到期,雙方合作關系終止。2023年7月31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被委托人歐某的陪同下現場掃碼顯示“本活動已結束 更多精彩活動敬請期待”等內容。
二、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崇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解析
當事人虛構獎項、以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虛構獎項、以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行為。當事人在本案調查和取證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辦案機構也充分考量了以上因素。
四、指導示范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堅決打擊不正當有獎銷售,將規范促銷行為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堅決查處虛假宣傳、謊稱有獎等不正當促銷違法行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在后疫情時代的背景下,市場監管部門需積極助企紓困,全面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給經營主體留足發展空間。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旨在通過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從而高效實現行政處罰目的,使經營主體認識錯誤、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以案為鑒增強守法意識,對經營主體以合理適度的懲戒,有利于提升營商環境質量。
案例二:通山縣某液化氣站儲氣罐超期未檢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3日,通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液化氣站(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2個液化石油氣(丙烷)臥式儲罐超過法定檢驗日期未檢,執法人員當場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指令書》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申報檢驗。2023年6月26日,通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7月13日,湖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了這兩個氣罐的檢驗合格報告。
二、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通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已查明并充分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當事人在行政處理過程中認識到問題,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第一時間將未檢的氣罐報檢;第二,涉案氣罐經檢驗合格,且本案案發時間較短,涉案氣罐的檢驗報告在2023年7月13日就已經出具,其潛在未檢的隱患已經消除。
四、指導示范意義
特種設備一般具有在高壓、高溫、高空、高速條件下運行的特點,易燃、易爆、易發生高空墜落等。特種設備安全無小事,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涉及國家安全穩定,是重點監管的對象。經營主體對特種設備任何微小的忽視都可能造成嚴重的安全事故。未取得有效檢驗合格證的特種設備就像是無證行駛的汽車,是高速運轉中的高度危險品,而不是生活生產中的有效工具。本案當事人沒有履行好自己作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慶幸的是未發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否則將后悔莫及。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對特種設備違法使用行為的各個環節保持高壓打擊態勢,為老百姓守住安全底線。
案例三:咸寧某藥店利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咸安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上級部門交辦案件線索,反映咸寧某藥店(以下簡稱當事人)在 京東平臺銷售的美林布洛芬混懸液(100ml)涉嫌價格違法,咸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美林布洛芬混懸液(100ml)線下門店標價為48元/瓶,售價為48元/瓶。當事人為參加京 東平臺滿80元減40元的促銷活動,為了不虧本銷售,故將京 東平臺上的此藥品價格上調至86元/瓶上架。京 東平臺頁面顯示“京 東包郵 有效期 100ml 美林布洛芬混懸液京 東價:¥86.00,促銷:(滿減)滿 80元減40元。”此條商品信息于2023年1月31日上架,2023年2月14日下架,上架期間京 東平臺上共計銷售52瓶,每瓶成交價從28元到46元不等。
二、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咸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75.15元;2、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1725.45元。
三、案件解析
當事人為了參加京東平臺滿 80元減40元的促銷活動,為了不虧本銷售,故將京 東平臺上的美林布洛芬混懸液 (100ml)價格上調至86元/瓶上架。當事人利用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使消費者誤以為原價是86元/瓶,以為得到了很大優惠,但事實上該滿減后的價格與消費者在實體店購買的價格相差無幾,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四、指導示范意義
隨著網絡交易的日益興盛和普遍化,競爭也越來越激烈,為了參與各大平臺的滿減活動,部分經營者采用虛假滿減的手段,即把價格調高再予以滿減的手段。這種做法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造成消費者的誤解,達到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目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文禁止的價格欺詐行為。對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于規范各大平臺的滿減活動,打擊價格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鮮明的指導意義。
案例四:嘉魚某有限公司銷售過期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嘉魚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市民投訴,反映其2023年7月29日上午在嘉魚縣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門店購買了一盒過期食品。(某家常豆腐,每盒/3.9 元。)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某家常豆腐生產日期是2023年7月21日,保質期7天(含生產當天),截止到銷售時該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2天。2023年8月2日,嘉魚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決定立案調查。
二、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嘉魚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9元,并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解析
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充分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當事人在采購食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第二,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過期食品超過保質期僅為2天,銷售數量少,消費者發現購買的食品過期后沒有食用,危害后果輕微;第三,當事人在發現問題后主動進行調解,積極改正錯誤。
四、指導示范意義
食品安全大如天,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安全隱患大。雖然本案涉案食品貨值金額較小,社會危害輕微,但經營者未盡到食品經營者定期檢查和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決心和能力。
案例五:某科技公司發布違法廣告并作虛假宣傳案
一、基本案情
根據上級部門專項整治行動部署安排,赤壁市市場監管局對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的赤壁市經銷商門店進行監督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多種廣告冊和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中國地圖圖樣開展商業宣傳。經過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審查,上述使用的中國地圖存在諸多問題:未標注審圖號;漏繪南海諸島及歸屬范圍線;臺灣未按省級行政單位表示;國界線被廣告符號、宣傳照片等內容壓蓋,影響中國領土的完整表達。上述宣傳廣告中使用的地圖為問題地圖。當事人在化妝品包裝表面、微信公眾號、宣傳冊等處宣稱當事人母公司得到“美國FDA認證”,與實際情況不符。當事人面向全國經銷商和網民,宣稱涉及祛除頭痛,治頭痛,治療過敏性鼻炎,治療蕁麻疹等疾病治療功能,讓消費者誤以為其經銷的商品具有疾病治療功能。
二、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赤壁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停止發布廣告,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解析
本案的違法性在于當事人在廣告活動中沒有依法正確使用我國的地圖。就該行為而言,當事人的違法廣告發布在顯著、特殊位置,且含有問題地圖的網頁內容閱讀量超過1.2萬人次,影響重大,損害了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危害顯著。
本案當事人的違法性還在于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當事人為了推廣經銷精油等普通化妝品,提高銷售數量,面向全國1000+家經銷商和全網網民,宣稱涉及疾病治療功能,讓消費者誤以為其經銷的商品具有疾病治療功能的,是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當事人通過多種宣傳的形式宣傳商品,既是進行商品促銷的重要手段,也是廣大消費者、用戶進行商品選擇所憑借的重要依據。因此,當事人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及母公司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無疑將造成消費者及用戶不能夠正確地選擇所需商品。當事人通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吸引消費者,必然會造成其他誠實的經營者失去客戶,市場的透明度將變得黯淡,競爭的公平性無法保障。
四、指導示范意義
近年來,個別經營者國家版圖意識淡薄,發布廣告中出現“問題地圖”,此舉嚴重損害我國國家尊嚴和利益,誤導社會公眾,擾亂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嚴肅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強化了經營者的守法意識,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國家安全和利益。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整治可以使消費者對廣告的真實性和可信度產生更高的信任,當消費者意識到監管部門對廣告行業進行嚴格的監管和整治時,他們更愿意相信廣告所傳遞的信息,提高了消費決策的準確性和自信心。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整治能提高廣告市場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推動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六:通城縣某醫院使用劣藥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咸寧市公共檢驗檢測中心工作人員對通城縣某醫院(以下簡稱當事人)使用的批號2206024麩炒蒼術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不合格。通城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后立即開展調查。
經查,2022年12月2日,當事人從某醫藥有限公司購進涉案批號2206024麩炒蒼術30千克,單價350元/千克,建立并執行了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當事人購進上述涉案批號2206024麩炒蒼術時,處于新冠疫情發生期間,藥品需求增大,中藥飲片購進量大,中藥庫容量不足,這批麩炒蒼術臨時存放在辦公室,沒有按要求的溫度濕度及避光保存,抽檢后才發現這批藥品的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2023年6月13日,通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檢測報告時,該批藥品已使用9千克,還剩21千克未使用。送達檢驗檢測報告后涉案批號2206024麩炒蒼術已停止使用。
二、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通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麩炒蒼術中藥飲片21千克;2、沒收違法所得3937.5元;3、罰款14萬元。
三、案件解析
當事人使用的涉案批號2206024麩炒蒼術經抽樣檢測,抽檢結果不符合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使用劣藥的行為。本案中當事人購進涉案藥品建立并執行了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已查明并充分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當事人在行政處理過程中認識到問題,及時停止銷售。第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和事實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