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寧夏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4年1月27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移交案件線索,對當事人為寧夏某制供有限公司出具的14份煤制品檢測報告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編號為煤檢字2022第006號的檢測報告存在碳(Cd)檢測結果與原始檢測記錄不一致的問題;編號為煤檢字2022第016號的檢測報告存在檢測日期不一致和碳(Cd)檢測結果與原始檢測記錄不一致的問題;編號為煤檢字2022第017號的檢測報告存在檢測日期不一致和碳(Cd)檢測結果與原始檢測記錄不一致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構成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以罰款3萬元。
案例2:大武口區某保健品店裕民北路店對其商品作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案
2023年12月25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51份《我與硒的故事》手寫心得體會,內容涉及客戶補硒后改善身體健康狀況、治療各種疾病癥狀等評價內容。會議營銷PPT教學課件中含有“標本兼治糖尿病”“硒—肝病的天敵”等疾病治療宣傳性文字。經查,2021年4月份以來,當事人租用經營門店從事線下富硒食品及保健食品經營活動,通過發展客戶、專題講座、積分兌換、客戶評價等方式,聚焦于當前社會普遍面臨的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血管疾病等慢性病問題及癌癥高發率的嚴峻形勢,積極推廣富硒食品與富硒保健食品,并宣稱其產品對上述病理性問題具有顯著治療效果。當事人貨架上陳列的宣傳富硒產品的獎匾證書等均無相應的依據和佐證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對其商品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000元。
案例3:大武口區某飯店未落實進貨查驗義務、使用超限量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8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陜西太陽景檢測公司對當事人使用的“八角”(購進日期:2023年10月27日)進行抽檢。11月23日,檢驗報告顯示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批八角從銀川市興慶區某調味品店以每斤27元八角25公斤購進,貨值13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使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0000元。
案例4:大武口區工業園區某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4年1月15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武口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市民投訴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巴盟特產”嘣嘣菜油黃瓜6瓶、“春畦牌”蒜蓉雙椒醬1瓶、“隆邦”牌糖蒜5袋、“蔬魁”牌臘八蒜5瓶、“波羅客”牌香辣味香菇醬1瓶、“隆邦”牌脆口蒜2袋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沒收違法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共計25瓶(袋),并處以罰款20000元。
案例5: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某煙花爆竹店銷售失效的煙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武口區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80卷煙花爆竹均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共114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銷售失效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沒收失效的煙花爆竹80卷,并處以罰款1600元。
案例6:石嘴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交付未經安裝監督檢驗的熱力管道案
2023年12月6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武口區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壓力管道安裝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負責施工的兩個供熱管道工程均未能提供熱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報告。經查,上述2個工程的熱力管道均屬于《特種設備目錄》中規定的壓力管道,均由當事人負責安裝,截至檢查當日時,2個工程的熱力管道安裝完后均未進行監督檢驗就交付使用單位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交付未經監督檢驗的熱力管道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惠農區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3年10月31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惠農區分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氮氣充裝車間現場滿瓶區存放氣瓶12只,其中:7個氣瓶超過檢驗有效期, 現場無法提供有效檢驗報告;1個氣瓶現場無法提供有效注冊登記手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依據該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二)項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80000元。
案例8:惠農區某涼皮店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案
2023年11月14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惠農區分局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公司對當事人已清洗消毒的餐具開展監督抽檢,經抽樣檢測,當事人的餐具小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的違法行為。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000元。
案例9:寧夏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案
2023年12月21日,平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廠房內有一輛產品編號為14BC20636的叉車正在使用,現場無法提供叉車的檢驗報告和使用登記證,執法人員當場下達《平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并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經查,當事人使用的叉車為自有叉車,2023年11月26日,寧夏泰和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產品編號:14BC20636,設備代碼:511010002202342607的叉車作為貨款抵給當事人,叉車于2023年12月初投入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并處以罰款人民幣30000元。
案例10:平羅縣某油品銷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3年12月26日,平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與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氣瓶充裝安全技術檢查。現場調取該公司2023年12月25日、12月26日CNG、LNG充裝監控視頻,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執法人員當場依法向其下達了《平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