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詐”和“查痛點”三個主題,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處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認證、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保護、價格欺詐、虛假廣告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違法行為,全面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甘肅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2024年3月19日,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甘肅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000元。
2023年10月8日,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平涼市生態環境局轉來甘肅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平涼泓源城東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廢水《檢測報告》(2023年1-6月),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線索。經查,甘肅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平涼泓源城東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簽訂了《環保技術服務合同書》,雙方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就平涼泓源城東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運行期間的廢水、廢氣、噪聲提供檢測服務。當事人受平涼泓源城東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委托開展的廢水檢測,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強制性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但當事人出具的2023年1-6月份《檢測報告》中,未按照法定要求開展糞大腸菌群、pH值、化學需氧量、總氮、汞、砷、硫化物、石油類、動植物油等檢測項目的質量控制測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檢驗檢測行業是國家質量技術基礎,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將嚴重影響行業公正性和公信力。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督促檢驗檢測機構嚴守行業底線,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平涼市崆峒區某電動工具店銷售侵犯“大藝”注冊商標專用權電動工具案
2024年2月2日,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平涼市崆峒區某電動工具店銷售侵犯“大藝”注冊商標專用權電動工具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標注有“大藝”商標的型號為2106-5的充電式沖擊扳手2臺、型號為2106-2的充電式沖擊扳手3臺,罰款10000元。
2023年11月13日,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稱,平涼市崆峒區某電動工具店涉嫌銷售侵犯“大藝”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充電式沖擊扳手。經查,當事人2021年8月從上門推銷電動工具的人員手中購進5臺標稱“大藝”充電式沖擊扳手,購進價顯著低于被侵權商品銷售價,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憑證和供貨方資質及所獲取的商標注冊證書,經江蘇大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為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違法經營額1520元。當事人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應當依法予以嚴肅處理。該案的查處,維護了注冊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展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
三、華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華亭市某超市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2月21日,華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華亭市某超市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4瓶,罰款20000元。
2023年11月24日,華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稱,在華亭市某超市購買4瓶“貴州茅臺酒”,打開一瓶飲用后懷疑為假酒。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從平涼購進“貴州茅臺酒”共4瓶,涉案貨值1.12萬元,現供貨票據丟失。涉案物品后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均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防偽特征不相符,外包裝顏色、字體、圖案、商標均與正品相同,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華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白酒是民生領域的重要商品,通過政企合作,成功辦理此案,對商標侵權的不法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懾。市場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莊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莊浪縣某骨科醫院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含有說明治愈率有效治療效果圖文宣傳內容的醫療廣告案
2024年1月31日,莊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莊浪縣某骨科醫院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含有說明治愈率有效治療效果圖文宣傳內容的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4250元。
2023年10月27日,莊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稱,莊浪縣某骨科醫院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多篇宣傳文章中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說明治愈率和有效率,利用患者手術效果前后對比做證明等違法內容。經查,當事人莊浪縣某骨科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在微信平臺上申請注冊了“莊浪某骨科醫院”的微信公眾號,年支付平臺服務費300元,并于2022年2月18日開始運營。先后發布《驚險!斷肢再植的真相揭秘,醫生如何實現奇跡般的手術》《慢性疼痛患者的福音》等多篇患者術前術后對比圖片、視頻、文字等內容說明治愈率、有效率的治療效果醫療宣傳文章。2023年5月,當事人在天水秦風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印制《莊浪某骨科醫院》彩色折頁廣告宣傳冊3000余份,支付廣告費用3650元,截至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已向社會發放該廣告宣傳冊百余份,剩余的部分在醫院門廳宣傳展架上擺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莊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在廣告宣傳中說明治愈率、有效治療效果,向消費者傳遞相關信息,可能耽誤患者最佳治療時間,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等,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罰,有力打擊了違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權益,規范了市場秩序。
五、靜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靜寧縣某果品專業合作社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生物有機肥案
2024年3月19日,靜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靜寧縣某果品專業合作社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生物有機肥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某牌生物有機肥57袋,沒收違法所得886元,罰款20000元。
2023年11月2日,靜寧縣市場監管局對靜寧縣某果品專業合作社銷售的某牌生物有機肥(標稱生產商:寧夏某生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抽查。經抽樣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中有效活菌數不符合NY 884-2012標準及產品質量明示要求,其余項目符合NY 884-2012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以38元/袋的價格從寧夏一位姓潘的該生物有機肥生產廠家銷售員處購進了寧夏某生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標識明示有效活菌數≥0.2億/g,執行標準:NY 884-2012,凈含量40kg的某牌生物有機肥20噸(500袋),共支付貨款19000元。截至2024年1月19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現場檢查時,當事人以40元/袋的價格已將該批次生物有機肥銷售了443袋,剩余57袋,貨值金額20000元,違法所得886元。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將該批生物有機肥銷售給不特定群體,無法召回已銷售的不合格生物有機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靜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肥料的好壞,直接關系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民收入。本案的查辦有效維護了農業生產資料安全,保護了農民利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化肥違法行為,全力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凈化農資市場秩序。
六、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崆峒區某保健服務館利用格式條款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責任規定案
2024年4月2日,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崆峒區某保健服務館利用格式條款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責任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2024年1月8日,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崆峒區某保健服務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館經營場所墻面上懸掛有兩個“溫馨提示”公示牌,其上內容涉嫌存在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主要開展“富氧寶”制氧機的體驗及銷售活動,在該服務館內體驗室桌子上放置有7臺制氧機,供顧客進行現場體驗,至檢查之日,當事人共購進13臺“富氧寶”制氧機,均未銷售。在其經營場所墻面上懸掛有兩個“溫馨提示”公示牌上內容有“本公司產品無任何副作用,慢性病及突發性疾病發作與本館無關”“進出本館時請不要奔跑、擁擠,如若因此出現的摔傷、擠傷,后果自負”“上下樓梯不要擁擠,摔倒于本店無關”等字樣,用于免除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對本案的查處,有利于營造誠信經營、放心消費的良好環境,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涇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平涼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涇川某分部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4年3月29日,涇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平涼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涇川某分部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180.5元,罰款30000元。
2024年1月30日,涇川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平涼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涇川某分部銷售的靜靈口服液系從非法渠道購進。2024年2月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未發現舉報的靜靈口服液,通過查詢計算機零售系統發現,2023年2月4日—2024年1月22日期間,當事人以245元/盒的價格銷售靜靈口服液4盒、以240.10元/盒的價格銷售靜靈口服液5盒,共計銷售9盒。該公司購銷存系統沒有發現相關入庫記錄,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靜靈口服液供貨方資質證明、供貨方銷售票據、采購驗收臺賬等相關證明材料,無法說明進貨來源。經查,2023年2月4日—2024年2月1日期間,當事人先后五次從安徽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業務員私人處購進靜靈口服液共計9盒,購進價格為210元/盒,分別以240.10元/盒(會員價)、245元/盒(非會員價)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違法所得2180.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涇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不僅擾亂藥品市場秩序,也帶來了藥品質量安全隱患。此案的查處,對于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藥、推動藥品流通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