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銷售、使用“鬼秤”“作弊秤”導致“短斤缺兩”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規范民生計量領域市場秩序,今年以來,郴州市市場監管理局組織對市城區農貿市場、大型生活超市及相關市場主體開展計量專項執法行動,現將查辦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郴州市羅家井市場A棟1樓97號攤位經營戶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郴州市北湖區羅家井市場A棟1樓97號攤位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用一個20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該臺電子秤實際顯示數值為2030g。執法人員依法將該臺電子計價秤送郴州市計量測試檢定所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稱量蔬菜用于貿易結算,違反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據《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郴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經執法人員跟蹤督查,當事人已重新購置合格的計量器具。
二、郴州市羅家井市場C棟1樓1號門面水產經營戶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郴州市北湖區羅家井市場C棟1樓1號門面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臺電子秤使用1個50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該臺電子秤實際顯示數值為6000g。當事人對上述檢查內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承認主觀上采用數字鍵調控造成短斤缺兩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將該臺電子計價秤送郴州市計量測試檢定所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稱量水產品用于貿易結算,違反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據《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郴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經執法人員跟蹤督查,當事人已重新購置合格的計量器具。
三、郴州市郴江商貿城菜市場一樓346號家禽經營戶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郴州市郴江商貿城菜市場一樓346號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用1個20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該臺電子計價秤實際顯示數值為2045g。執法人員依法將該臺電子計價秤送郴州市計量測試檢定所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稱量家禽用于貿易結算,其行為違反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經執法人員后續行政指導和跟蹤督查,當事人已整改到位。
四、郴州市蘇仙區榮華海鮮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2月2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郴州市蘇仙區白露塘鎮綜合大市場的郴州市蘇仙區榮華海鮮店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用1個20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該臺電子秤實際顯示數值為2305g。執法人員依法將該臺電子計價秤送郴州市計量測試檢定所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稱量水產品用于貿易結算,違反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郴州市北湖區天城秤具經營部涉嫌制造、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4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郴州市北湖區天城秤具經營部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銷售的1臺電子秤用1個10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該電子秤實際顯示數值1305g。同時,現場還發現當事人銷售的6臺電子計價秤沒有鉛封。上述7臺電子計價秤經郴州市計量測試檢定所檢定,具備欺騙性使用特征,結論均為不合格。
當事人制造、銷售上述經檢定認定具備欺騙性使用特征的電子計價秤,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制造、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六、郴州市北湖區菜籃子商行涉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秤案
2024年4月25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郴州市北湖區同心路建材市場北苑路11號門面郴州市北湖區菜籃子商行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用1個20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其實際數值為2020g,執法人員按電子計價秤M1、M2、M3、M4鍵,數值分別顯示為2020g、2200g、2300g、2400g,該電子計價秤涉嫌為檔位作弊秤。該臺電子計價秤經郴州市計量測試檢定所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稱量肉類用于貿易結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七、郴州市新世紀花園23棟59號鮮盛水產涉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0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郴州市新世紀花園23棟59號鮮盛水產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用1個20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該臺電子計價秤實際顯示數值為2045g。執法人員依法將該臺電子計價秤送郴州市計量測試檢定所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稱量水產品用于貿易結算,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八、郴州市鑫沙苑農貿市場魚類6號攤位經營戶涉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0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郴州市北湖區燕泉南路35號鑫沙苑農貿市場魚類6號攤位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用1個20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發現該電子計價秤顯示數值為2400g。執法人員依法將該臺電子計價秤送郴州市計量測試檢定所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稱量水產品用于貿易結算,違反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涉嫌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