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
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示范引導作用
提升社會公眾
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
助力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現發布2023年度
蘇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范圍廣泛,覆蓋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傳統老字號、地理標志等多種知識產權領域,涵蓋計算機軟件、新材料、汽車部件、醫療器械、網絡游戲、食品等行業;案例辦案形式多樣,既有司法、行政協同保護案件,又有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案例一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與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OpenWRT為通信領域的系統操作控制軟件,適用《GNU通用公共許可(版本2)》開源許可協議(即“GPLv2”協議),其源代碼可供軟件開發者免費獲取使用。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基于OpenWRT二次開發涉案“OfficeTen1800”軟件,并于2013年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軟件具體可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對 OpenWRT 系統軟件對應源代碼進行增刪、修改、調整而形成的軟件底層系統,另一部分是與涉案軟件具體功能相對應的新增源代碼所形成的上層功能軟件。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招募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前員工到蘇州啟某網絡科技公司,通過復制并少量修改涉案軟件源代碼,形成與涉案軟件具有基本相同功能的軟件。經鑒定,被訴軟件與涉案軟件源代碼實質性相似。
法院認為基于OpenWRT開發的軟件需按GPLv2確定權屬,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二次開發具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浙江某通信科技公司及蘇州啟某網絡公司未證明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放棄涉案軟件權利,其基于GPLv2的不侵權抗辯不成立。法院考慮獨創性部分比例,判賠50萬元。
案例二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蘇州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蘇州某防護用品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專業呼吸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其“MASkin”品牌口罩在市場上享有高度聲譽。在與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合作期間,后者作為銷售代理負責在亞馬遜平臺上銷售“MASkin”品牌口罩,并進行相關的市場推廣和宣傳。然而,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利用從蘇州某防護用品公司獲得的信息以及后者未能及時注冊商標的機會,惡意注冊了第10519462號“MASkin”商標,并申請了“MASkin”“BENEHAL”微信公眾號名稱。此外,該公司還授權其關聯企業上海行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在多個網站上銷售“MASkin”品牌口罩的仿制品。合作終止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基于其搶注的商標對蘇州某防護用品公司發起了多起知識產權訴訟、行政投訴以及電商平臺投訴,嚴重損害了蘇州某防護用品公司的商譽。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和上海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在徐某的控制下,不斷惡意注冊大量與蘇州某防護用品公司運營相關的商標,并試圖通過這些商標獲取不正當利益,同時在網絡上發布誤導性信息,對蘇州某防護用品公司的商譽造成了嚴重傷害。
法院判定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及關聯公司濫用知識產權訴訟、惡意注冊仿冒“maskin”“BENEHAL”“必利好”等商標、不正當地使用蘇州某防護用品公司商標和企業字號、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不實文章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業詆毀。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全額支持原告300萬元損害賠償請求。
案例三
昆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何某良、王某端侵犯著作權案
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旗下《和平精英》《PUBG MOBILE》游戲持續火爆。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何某良、王某端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Discord等聊天軟件與境外游戲外掛程序非法制作團隊合謀,由何某良負責對接境外,銷售游戲外掛程序,管理下級銷售代理,由王某端負責購買網站源代碼,搭建、管理gmskey.com網站作為交易外掛程序的平臺,使用比特幣結算銷售收入和分配違法所得,面向國內外游戲玩家銷售境外非法制作團隊開發運營的針對《和平精英》《PUBG MOBILE》游戲的外掛程序。經鑒定,上述外掛程序存在避開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專門為游戲采取的MTP安全保護措施,通過修改網絡游戲記載動態庫的數量、路徑,或讀寫游戲的內存數據等方式,獲取、修改游戲內存數據的行為,以增加游戲本不具有的“自瞄”“人物透視”“顯示物資”等功能,為游戲玩家提供作弊服務,對游戲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運行造成了干擾,屬于破壞性程序。
經審理法院認定何某良、王某端通過非法手段破譯、修改游戲數據,侵犯了《和平精英》《PUBG MOBILE》的著作權,損害了游戲市場秩序和著作權人利益。根據二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萬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及孳息。
案例四
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標志行政公益訴訟案
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接到群眾反映某茶城店鋪銷售假冒洞庭山碧螺春線索。辦案組通過聯合市場監管執法部門開展走訪調查發現,茶城內有多家店鋪專門銷售茶葉包裝盒,其中多數明顯標注有“產地蘇州”“洞庭山碧螺春”等廣告信息。此外,部分商戶使用此類茶葉包裝盒銷售外地碧螺春。針對此情況,辦案組認為市場上銷售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存在假冒偽劣隱患,有損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標志商標的聲譽,侵害消費者權益。基于此情況,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向吳中區市場監管部門發出磋商函,建議對相關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并加強對洞庭山碧螺春茶的質量監管與品牌保護。
吳中區市場監管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規范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市場秩序。一是加強執法監管力度,開展專項檢查;二是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標志發展規劃》《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標志保護管理辦法》等政策文件;三是對茶葉商戶加強宣傳和培訓,引導商戶合法使用“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標志。
案例五
姑蘇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加強老字號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2023年3月29日,蘇州知名老字號企業蘇州元大昌酒業有限公司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反映其商標被蘇州市吳中區某網絡科技公司搶注,該公司自2018年至2022年申請注冊與元大昌酒業有限公司持有商標的名稱、字體相近似的商標21個,涵蓋廣告銷售、醫藥、日化用品等類別,上述商標用于該公司在京 東、淘 寶上所注冊的“元大昌旗艦店”中銷售的商品上,致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公司產品與某酒業公司存在特定關聯,對蘇州元大昌酒業有限公司商譽造成不良影響;吳中區某網絡科技公司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超出了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明顯具有抄襲蘇州元大昌酒業公司商標、字號的故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客觀上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通過實施混淆行為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其產品與老字號存在特定聯系。此外,其他多家老字號企業如蘇州采芝齋食品有限公司、蘇州陸稿薦食品有限公司、蘇州市得月樓餐飲有限公司均反映其商標被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搶注,嚴重干擾了其正常經營與發展,不利于老字號這一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
姑蘇區人民檢察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向姑蘇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檢察建議,要求依法查處損害老字號保護傳承的違法經營行為,推動老字號經營單位進入省市商業標識保護名錄。姑蘇區市場監管局認真落實檢察建議,開展“護航”專項執法行動,辦理涉老字號案件56件;推動46家老字號進入省市商業標識保護名錄;指導老字號協會設立老字號品牌工作指導站;與上海、南京等城市建立跨區域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聯動協作機制。
案例六
太倉市公安局辦理某汽車部件(太倉)有限公司商業秘密被侵犯案
2022年7月,太倉市公安局接到某汽車部件(太倉)有限公司報案,指控無錫某汽車零部件公司及其股東陸某峰、于某、韓某磊(某汽車部件(太倉)有限公司前生產部門生產經理和工藝工程師)侵犯其公司商業秘密。太倉警方隨后在無錫和蘇州將三名嫌疑人抓獲,并查扣了30余套圖紙、40余套模具,并查封了6臺機器,案件涉及金額超過5000萬元。經鑒定,無錫公司的39種型號模具與某汽車部件(太倉)有限公司的模具實質上相同,由此造成的產品銷售導致某汽車部件(太倉)有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1600萬元人民幣。
法院判定被告陸某峰、于某、韓某磊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因其違反保密義務,利用技術秘密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給權利人造成1700萬元重大損失,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例。三被告共同犯罪,分別被判處三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
案例七
蘇州工業園區公安分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被侵犯著作權案
2021年3月11日,蘇州工業園區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創作的“LK503貓頭鷹鬧鐘”“MC401賽車”等20多款木制拼接玩具設計被浙江某玩具加工廠、瑞安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無授權復制。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未取得某科技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彭某某掃描、復制上述20款拼裝玩具,并在其經營的瑞安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內組織生產,后通過其經營的網店進行銷售;期間李某某負責復制拼裝玩具圖紙、協助組織生產等。警方于2021年7月7日在瑞安市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李某某2人,搗毀生產、銷售、倉儲窩點3個,查獲非法復制的“3D”木質拼裝玩具20款共4989件。查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內,在沒有取得蘇州工業園區某科技公司的授權下,復制并生產該公司的木質拼裝玩具,后在阿 里巴巴網店上進行銷售,涉案金額逾100萬元。
2023年5月30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案例八
蘇州市市場監管局處理“書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廣東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獲得“書桌(1.8M-YF-SF-16-SZ-188A-1)”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201630607396.6。2020年10月22日,該公司發現吳中區某家具廠在其經營的藝術家具館內銷售一款與其專利設計近似的書桌,認為該產品已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遂向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被請求人否認侵權,并聲稱已經提起了專利無效,同時指出請求人的專利設計本身與先前存在的設計高度相似,應被視為現有設計。蘇州市市場監管局經審理后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行政裁決,支持請求人的主張,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及銷售涉嫌侵權的產品。被請求人不服此裁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1年12月13日,該院判決駁回被請求人的訴訟請求,確認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晰且法律適用準確,從而維持了裁決。敗訴后被請求人仍選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于2023年2月15日主動申請撤案。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下達裁定書,同意被請求人撤回上訴請求。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維持專利全部有效基礎上,蘇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此責令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被請求人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敗訴后上訴至最高法,并隨后撤訴,最終專利侵權行政裁決的決定最終生效。
案例九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2年2月16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蘇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當事人)涉嫌使用其公司的商業秘密技術生產3D打印材料,遂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調查。發現趙某和蔣某原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公司員工,在職期間與他人共同投資成立了蘇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離職后以隱名股東身份運營新公司,并利用從原公司帶出的技術文件生產3D打印材料。經鑒定,當事人公司生產庫存的產品中與權利人商業秘密點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有20款產品,上述產品的貨值金額合計為160321.25元,違法所得24104元。
蘇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4042元,并處以罰款600000元。
案例十
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6月15日,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一家位于陽澄湖鎮石田路3號廠房的企業被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經查實,涉事企業持有包含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權限的營業執照及相應經營備案憑證,于6月14日將涉案防護服運送至上述地址并完成消毒處理。次日,在2號廠房東側向一客戶提供了5000件防護服(總價值75000元,單價15元),在交易過程中被監管人員現場查獲。在售防護服在包裝箱、內包裝袋印有圖文外,實物左胸處未見圖文,與商標持有人提供實物不一致,且《合格證》標示內容不一致;同時,在售批次防護服5000件與生產記錄不符。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防護服的進貨憑證和第二類醫療器械依法注冊或備案、合格證明文件,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當事人銷售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和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損害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和公眾安全,相城區市場監管部門決定依法沒收涉案5000件侵權防護服,并對當事人處以150萬元人民幣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