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開展電動自行車
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有關部署
筑牢深圳市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底線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在全市范圍內開展
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
質量安全整治百日攻堅行動
重點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
非法改拼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
今年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市市場監管局共出動執法人員4254人次,檢查生產單位8家次,銷售門店3563家次,發現問題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產品726件,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169份,立案201宗。
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深圳市智雄電動車有限公司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市市場監管局福田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店內有一臺待售的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為65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6.1.5“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當場對其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該電動自行車對外銷售價為2100元/輛,貨值金額為21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非法的電動自行車;2.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人民幣6300元。
02
深圳市羅湖區九號鑫瑞科技開發中心
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市市場監管局羅湖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地址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1臺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超過了350mm,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6.1.5項尺寸限值的要求,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了扣押。
經查,該臺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測量達600mm,對外標示的銷售價格為2999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其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1臺;2.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人民幣8997元。
03
深圳市南山區東興電動車銷售車行
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電動自行車頭盔案
市市場監管局南山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現場有存放無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頭盔25個。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扣押。
經查,上述產品沒有3C認證標志和3C證書,該批電動自行車頭盔采購價為8元/個,銷售價為12元/個,總貨值300元,未有銷售,沒有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八)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頭盔25個;2.處以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人民幣900元。
04
凌欣達(深圳)實業有限公司
銷售抽檢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市市場監管局龍崗監管局委托檢驗機構對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產品合格證、短路保護、充電器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標準要求,檢驗結果不合格。
經查,該產品采購價5299元/輛,銷售價5499元/輛,共銷售1輛,貨值金額共計5499元,違法所得2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0元;2.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人民幣16497元。
05
深圳市龍鑫車行有限公司
銷售抽檢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案
市市場監管局龍華監管局委托檢驗機構對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專用充電器“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項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標準要求。
經查,當事人經營抽檢不合格批次的專用充電器共進貨6個,銷售6個,進貨價36元/個,銷售價人民幣60元/個,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36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4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4元;2.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人民幣1080元。
06
深圳市大鵬新區愛雅電動自行車零售店
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市市場監管局大鵬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后,對該電動自行車零售店進行現場檢查,涉事商家承認對在售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增加電瓶數量和修改鞍座長度,導致車輛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經查,涉案電動自行車共進貨2臺,均已對外銷售,貨值金額為11798元,違法所得20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2.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人民幣35394元。
接下來
市市場監管局將繼續開展
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大排查大執法“百日攻堅”行動
強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規范行業經營秩序
堅決消除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隱患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