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網絡拍賣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我國網絡拍賣蓬勃發展。截至2023年,各類網絡拍賣活動的年成交規模已超萬億元,成為非標資產交易的重要方式,在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現代流通體系等方面作用明顯,對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有積極影響。
但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拍賣監督管理辦法》《文物拍賣管理辦法》等制定時間較早,未對網絡拍賣作出明確規定。部分主體資質不合規、業務開展不規范、監管制度不完善、誠信體系待加強等問題日漸突出。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完善網絡拍賣監管制度,規范網絡拍賣市場秩序,促進拍賣行業高質量發展,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商務部、國家文物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拍賣管理辦法》《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堅持問題導向,從網絡拍賣發展的實際出發,研究制定《指導意見》。
二、《指導意見》在規范和促進網絡拍賣活動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指導意見》的出臺具有三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指導意見》是網絡拍賣領域第一個規范性文件,填補了網絡拍賣管理的制度空白,首次明確堅持線上線下拍賣監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從事經營性網絡拍賣應當遵守現行拍賣法律法規。
二是《指導意見》首次明確了網絡拍賣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包括: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平臺責任的要求,履行對平臺內網絡拍賣經營者信息的核驗、登記義務,并明確對違規拍賣信息的依法處置、報告責任等。
三是根據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關要求,《指導意見》首次提出鼓勵網絡拍賣創新發展的具體意見,其出臺有利于促進網絡拍賣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近年來,網絡拍賣新形式不斷出現,如何對網絡拍賣新形式進行有效監管備受關注。對此,《指導意見》有哪些規定?
答:“現場與網絡同步拍賣”“直播拍賣”“網絡競價”等新形式、新業態不斷出現,網絡拍賣活動中“有照無證”“無照無證”經營、虛假宣傳、惡意串通、虛構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賣標的未經審核、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如何對上述現象進行有效監管迫在眉睫。對此,《指導意見》提出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加強網絡拍賣市場準入管理。從事經營性網絡拍賣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網絡司法拍賣等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除外。通過網絡拍賣文物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取得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文物標的在拍賣前應當經文物部門審核批準。
二是加強網絡拍賣活動監管執法。通過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大許可信息公開和公示力度等措施,重點規制網絡拍賣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三是加強網絡拍賣監管協作。推動建立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文物行政部門間的情況通報、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
四、《指導意見》為網絡拍賣市場創新發展指明了方向,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規范監管和促進發展并重是《指導意見》的突出特點。針對拍賣活動法定程序和交易特點,《指導意見》鼓勵模式創新,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參與網絡拍賣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全流程網絡拍賣系統、研發切實保障競買人知情權的標的展示產品。針對網絡拍賣特有的平臺主體,《指導意見》鼓勵技術創新,引導網絡拍賣平臺經營者依照拍賣法律法規及業務標準,主動參與網絡拍賣市場體系建設,形成良好的網絡拍賣市場生態。針對網絡拍賣行業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鼓勵服務創新,引導拍賣企業進一步發揮市場和專業優勢,創新服務模式,豐富服務場景,拓寬服務內容,促進網絡拍賣專業化、規模化發展。針對釋放網絡文物拍賣發展活力,《指導意見》鼓勵業態創新,推動制定網絡文物拍賣相關標準,引導網絡文物拍賣經營主體延伸產業鏈條,推進網絡文物拍賣與托付保管、在線展示、教育研學等業態融合發展。
五、網絡拍賣平臺經營者是網絡拍賣活動的重要參與者。針對進一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指導意見》規定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平臺具有“市場”和“企業”雙重屬性,在網絡拍賣活動中發揮著獨特作用,是推動網絡拍賣規范健康發展的重要參與者。壓實平臺主體責任,強化平臺內部治理,對保護網絡拍賣當事人和平臺內網絡拍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拍賣市場環境意義重大。
《指導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關于平臺責任的要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壓實網絡拍賣平臺經營者責任作出一系列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對平臺內網絡拍賣經營者的身份、拍賣許可、文物拍賣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二是對平臺內的違規拍賣信息進行依法處置、報告;三是針對文物等特許經營的拍賣品類,網絡拍賣平臺經營者要完善專業審核能力和內控制度建設,加強對違法違規交易的動態巡查和及時處置;四是為平臺內網絡拍賣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條件,督促網絡拍賣經營者公示經營許可相關信息;五是網絡拍賣平臺經營者作為拍賣人開展的網絡拍賣業務應當標記“拍賣自營”,以確保拍賣相關當事人能夠清晰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