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以案件查辦為抓手,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著力穩定市場秩序,不斷提升消費信心,有效激發高質量發展動能。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南通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蓄電池案
2023年10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從供應商處(另案調查)購進51臺涉案汽車蓄電池對外銷售,上述汽車蓄電池上均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張貼有“奧迪”、“寶馬”等標簽。至案發,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32150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蓄電池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行為。2024年2月7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6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南通市某醫院未經有關部門審查發布肉毒素廣告案
2024年3月5日,南通市某醫院在微信公眾號上對其開展的肉毒素注射美容項目優惠活動進行了廣告宣傳,廣告中涉及的肉毒素通用名稱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其隸屬于醫療用毒性藥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不得作廣告,上述廣告發布前也未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查。
當事人未經有關部門審查發布肉毒素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2024年5月6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崇川區某飾品店價格欺詐案
2024年3月6日,我局接到舉報,反映崇川區某飾品店廣告宣傳其銷售的黃金價格為438元/克,與其實際售價不符。經查,當事人在營業場所通過展板、彩旗、吊板等方式展示有“全場黃金,438元/克”、“5享1”等內容。上述展示內容中的“全場黃金,438元/克”為字體大小1700號的大號字體,“5享1”為字體大小為138號的小號字體,大號字體是小號字體的12.3倍。當事人活動期間銷售的黃金正常售價為558元/克。
當事人在經營商品過程中,顯著弱化標示以實施價格欺詐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4月10日,我局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王某利用“江鮮”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案
2024年3月14日,我局接上級交辦,某酒店的員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三月天,刀魚鮮!來**品嘗長江第一鮮”的內容。2024年3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酒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現長江漁獲物,該酒店經營的是“海刀魚”,當事人微信朋友圈也已無上述內容。經查,當事人系該酒店營銷部經理,雖知曉該酒店經營的并非“長江刀魚”,但仍未經公司授權,擅自編輯“不時不食!三月天,刀魚鮮!來**品嘗長江第一鮮”等文字內容發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
當事人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4月22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崇川區某日用百貨商行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12月,我局收到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具有可調節功能,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的相關規定。我局執法人員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確認上述調壓器為其銷售,至調查之日起已售罄。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4年3月11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涉案調壓器2只、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