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
全市市場監管系統以“護民生”為中心
突出“保安全”“反欺詐”
“護農安”“促規范”
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嚴厲打擊
“三品一特”、檢驗檢測、民生計量、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侵權假冒、價格欺詐等
15大類違法行為
查辦了一批
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
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現將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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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康某某涉嫌無證無照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黃元米果案
2024年3月25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康某某涉嫌無證無照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黃元米果的違法行為,作出移送公安部門的處理。
2024年2月4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接移送線索,反映康某某(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黃元米果未辦理營業執照和小作坊登記證,產品抽檢結論顯示:生產的黃元米果生產用配料(粉狀)和生產配制水中均含有硼砂和檸檬黃。經初步核查,參照《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通知》的“表一 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硼砂為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四)項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
食品安全關系著民生問題,食品行政執法能否和刑事司法進行有效銜接,是依法打擊食品犯罪、確保群眾飲食安全健康的關鍵因素。市場監管部門始終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抓實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2
信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不執行政府定價、自立收費項目的收費行為案
2024年2月27日,信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中學不執行政府定價、自立收費項目收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40.61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4日,信豐縣市場監管局接移交線索,反映某中學(以下簡稱“當事人”)超出批準范圍以180元/生每學期的標準違規收取住宿費,以10元/張的收費標準違規收取熱水卡制卡工本費。經查,2021年春季學期至2023年秋季學期期間,當事人以180元/生每學期的標準收取D、E棟學生公寓住宿費(D、E棟學生公寓住宿標準經批復定價為80元/生每學期),收費人數4933人,多收金額49.33萬元;以10元/張的收費標準收取熱水卡制卡費,收費人數635人,共計收費0.635萬元。除已退還部分住宿費和熱水制卡費,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40.116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信豐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收費備受社會關注、群眾關切,本案的辦理對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行為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對各公辦、民辦學校收費的監管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不斷促進學校規范健康發展,切實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
03
石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衛生院使用過期藥品案
2024年3月26日,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衛生院使用過期藥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過期藥品、罰款4.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7日,石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衛生院(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合格品區貨架上擺放的藥品“單硝酸異山梨酯片”已超過保質期。經查,上述藥品于2022年7月18日購進,至檢查之日已過期25天,貨值金額34.9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石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藥品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質量的期限,是反映藥品質量的重要指標。市場監管部門對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始終保持從嚴、從重打擊的高壓態勢,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規范藥品市場秩序。
04
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贛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原料、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25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贛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車間內2款食品添加劑和1款食品原料均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以上生產使用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原料貨值金額合計17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問題關乎民生,是不容觸碰的安全紅線。本案當事人未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原料,致使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警示食品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05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康區某家具營銷中心不正當競爭案
2024年3月18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康區某家具營銷中心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3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接案件線索,反映南康區某家具營銷中心(以下簡稱“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在其視頻號頭像背景圖上使用了注冊商標“七喜”字樣的文字,但未在其售賣的商品上使用該字樣。另查明,當事人直播經營中為提高店鋪的銷售量,虛構視頻號網店交易記錄、交易量,委托他人以5元/單的“手續費”為網店內2種商品各刷單100單(當事人以34.9元/單支付刷手,用于購買29.9元的鏈接商品,成交金額共計6980元,其中5980元回流至當事人網絡店鋪中)。刷單環節中,當事人將刷手提供的所售商品訂單號、物流公司名稱、快遞單號輸入系統后臺,未真實發貨。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之日,當事人實際交易15單,實際成交金額共計2057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八條第一款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網絡直播帶動了線上經濟,活躍了消費市場,也給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針對網絡交易中的“刷單炒信”“虛假好評”“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堅持露頭就打,絕不手軟。
06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贛州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手提式滅火器案
2024年4月24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州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手提式滅火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2.84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1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接移送線索,反映贛州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某批次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經檢驗,項目“滅火劑充裝總量誤差/%”“20℃噴射性能,噴射剩余/%”“滅火劑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均不合格,判定產品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2月9日生產上述批次手提式干粉滅火器300具,生產成本30元/具,銷售單價32元/具,貨值金額9600元,已全部售出,獲利6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消防產品是火災撲救和火場逃生的重要工具,合格的消防產品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案的查處有利于警示市場主體樹牢消防產品質量意識,謹防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流入市場。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消防產品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有效規范和凈化消防產品市場環境,切實保障消防公共安全。
07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贛州某學校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3月12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州某學校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4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線索,反映贛州某學校(以下簡稱“當事人”)以與百 度公司合作辦學的名義對外招生,開設的“百 度云IT特色班”,涉嫌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經營場所內懸掛“”展示宣傳牌,與商標權利人在同一種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商標不僅是商品的標識,也是企業品牌聲譽的象征。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強化商標行政保護,嚴厲打擊各類商標違法行為,有效震懾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分子,進一步引導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08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康區某超市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
2024年3月20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康區某超市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3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9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接移送線索,反映南康區某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查,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了84mm金圣(贛)、84mm金圣(軟)、84mm金圣(硬滕王閣)、84mm雙喜(軟經典)等38個品種規格的卷煙,經煙草部門定價小組估價違法經營額3.077萬元,查獲時均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施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從事煙草制品銷售擾亂了煙草專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持證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維護煙草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有力保障消費安全。
09
寧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提供餐飲服務未按規定實施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4月1日,寧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學校提供餐飲服務未按規定實施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2日,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學校(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餐飲服務場所未按要求配置防鼠設施,廚房門窗縫隙存在防鼠漏洞。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于2023年12月29日前改正。2024年1月3日,執法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餐飲服務場所仍未按要求配置防鼠設施,廚房有3處門窗縫隙存在防鼠漏洞,其中入口處鐵門底部縫隙為15毫米,右側木門頂部縫隙為20毫米,左側鐵門頂部縫隙為15毫米。經執法人員調閱監控,發現2023年12月29日4時30分、2024年1月3日3時均有老鼠在廚房(烹飪間)內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校園食品安全關乎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關系教育教學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警示校園食品經營單位重視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及時發現經營活動的風險、隱患,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10
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韓某某利用格式條款規定其單方享有合同最終解釋權案
2024年4月9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韓某某利用格式條款規定其單方享有合同最終解釋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9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韓某某(以下簡稱“當事人”)發布的宣傳單頁上印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字樣。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4月5日印制帶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字樣的宣傳單共計80份,發放14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規定自身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是以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來達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慣用手段,屬于“霸王條款”。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霸王條款”的監管執法,切實規范商家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和諧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