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直播帶貨”的模式發展迅猛,成為商家進行電子商務推廣的重要銷售渠道之一。但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也存在著假冒偽劣、虛假宣傳、交易數據弄虛作假等一系列問題,今年以來,無錫市市場監管部門以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為抓手,重點關注網絡直播營銷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涉及商標侵權、虛假宣傳、廣告違法、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類型的網絡直播違法行為,有力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效凈化了網絡直播營銷市場秩序。
正值“6·18”來臨之際,現公布一批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涉及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望廣大網絡直播營銷經營主體引以為戒,切實增強自律意識,加強自覺審查,做到依法合規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希望社會各界共同監督,如發現網絡直播營銷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請及時通過12315服務熱線投訴舉報。
案例一: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濱湖區恬芯貿易商行直播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服飾案
2023年11月23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濱湖區恬芯貿易商行直播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服飾的違法行為,作出予以沒收侵權服飾625件(套)、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法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3年5月30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會同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實際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標注有“”“”商標的服飾標識標注不規范,有的無中文標識,未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涉嫌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權利人斐樂體育有限公司對涉案服飾進行辨認(鑒別),確認涉案服飾均為假冒斐樂體育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標注有該公司廠名、廠址的產品均為冒用該公司企業名稱和廠址的產品。
經查,當事人從非正規渠道以明顯低于正品的價格購進涉案服飾,并在某網絡平臺上開通直播進行銷售,宣稱是“正品尾單”,銷售價格也顯著低于正品價格。當事人在網絡平臺與消費者達成成交意向后,引導消費者轉到其他平臺進行實際交易,通過跳轉平臺的方式躲避監管。當事人后臺銷售記錄均未記載具體的型號、規格、款式等服飾信息。當事人10個類別625件(套)服飾的貨值金額為44507元。
當事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服飾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侵犯了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銷售侵權商品主觀故意明顯,且拒不提供假冒商品的真實來源,2023年11月23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案例二: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長涇樂豐服裝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1月15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陰市長涇樂豐服裝店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3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當事人在其直播間中使用“山羊絨大衣帶貨榜NO 1”標題,涉嫌發布虛假內容。
經查,2023年10月1日-19日,當事人在其直播間首頁使用“山羊絨大衣帶貨榜NO 1”標題直播,當事人無法提供所用標題內容真實性的有效證明材料,取該標題系利用消費者從眾消費心理吸引顧客。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月15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已主動修改直播間標題。
案例三: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晟世嘉品裝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5月17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蘇晟世嘉品裝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2日至10月23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接多個舉報,反映當事人通過網絡平臺虛假宣傳。
經查,當事人從事裝修業務,通過某網絡平臺、廣告視頻的方式對其業務進行宣傳引流。同時現場洽談時運用話術模糊合同內相關費用約定,并故意遮擋合同中的重要條款,造成消費者誤解。當事人宣傳其使用的碳晶巖板即竹木纖維碳巖板為“國家E0級環保材料,零甲醛,無異味”且無法提供碳晶巖板即竹木纖維碳巖板為0甲醛的證明材料。當事人邀請代言人為其代言,制作宣傳視頻,發布在某網絡平臺上,視頻中代言人宣傳當事人“攜手紅星美凱龍”,但無法提供關于“攜手紅星美凱龍 ”的證明材料。廣告制作費用未單獨建賬,無法查清,廣告費用330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2024年5月17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案發后,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會同轄區公安、消保委等單位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約談,并提供了規范合同文本。
案例四: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平市建陽區琳進楓百貨店直播帶貨虛假宣傳、流量造假案
2024年1月29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平市建陽區琳進楓百貨店直播帶貨虛假宣傳、流量造假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8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視頻號在直播時使用自有的10臺手機涉嫌進行虛構預定、虛構點擊量、虛構點贊。
經查:當事人視頻號于2023年2月9日和2023年3月26日分別開設了奚某(工藝美術師)和劉某(無工藝美術(陶藝)專業技術資格的職稱)的紫砂作品直播帶貨專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應由文化主管部門認定,當事人明知奚某和劉某未獲得文化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紫砂傳統技藝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但為了直播效果,獲取更多利益,在這兩場直播時宣傳以上兩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紫砂傳統技藝代表性傳承人的虛假履歷。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1月28日開展的527場直播活動時,為了帶動流量,其員工通過當事人的10臺手機進入直播間,增加觀看人數,在主播介紹商品時,通過手機進行頻繁進行點贊、與主播搭腔配合、主播引導觀眾購買商品就“扣數字”時參與到跟扣數字等一系列操作,通過刷屏對直播數據流量進行造假,通過虛構點擊量、虛構點贊、編造用戶評價、制造直播間虛假的高人氣氛圍、營造商品非常受歡迎的假象,欺騙消費者,誘導消費者沖動和非理性消費。
當事人虛構非遺履歷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及在開展直播帶貨活動中,虛構點擊量、虛構點贊、編造用戶評價、進行直播數據流量造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規定。2024年1月29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在市場監管局的指導下,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案例五: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宜興玉砂天工紫砂經營部直播購物評論區辱罵消費者案
2024年2月2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宜興玉砂天工紫砂經營部直播購物評論區辱罵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9日,根據群眾舉報,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某直播平臺關于一把紫砂壺的售后過程中辱罵消費者。
經查,當事人通過某直播平臺從事直播銷售紫砂壺的經營活動。2023年10月23日,當事人通過直播平臺銷售了一把紫砂壺。消費者收到該紫砂壺后表示不滿意,要求不退貨僅退款,雙方在直播平臺協商未果。消費者于2023年10月26日對該商品做出差評,并評價“服務態度差勁”等內容,當事人于同日作出“你連傻子都不如…”等不文明回復,該回復因直播平臺規定無法撤回刪除。至案發被查時為止,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以不文明、不禮貌的語言,在網絡平臺公開場合對消費者進行攻擊,損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2024年2月2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在市場監管局的幫助下,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案例六: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惠山區卡樂美甲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4年3月26日,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惠山區卡樂美甲店發布違法廣告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8日,根據移送線索,惠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向當事人出示了主播在直播間宣傳“好必秀木瓜酵素潔顏粉”“好必秀水漾泡沫潔面乳”“好必秀水漾保濕噴霧”三款產品帶有“某治某療品”的視頻。經當事人現場確認,上述視頻確為當事人在直播間錄制并直播。經查,上述三款產品均為普通化妝品,不具備治療功能。因其使用的直播平臺為免費開放使用,無廣告費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2024年3月26日,惠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案后回查,當事人直播間未發現類似或其他違法行為。
案例七: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納麗玖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4年3月5日,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無錫納麗玖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6日,濱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某直播平臺店鋪“花信堂旗艦店”銷售的“花信堂氨基酸極光沐浴露”宣傳有“花信堂氨基酸極光沐浴露 溫和親膚 邂逅絲滑留香的你”內容。
經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化妝品備案人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也未能提供該產品宣稱“溫和親膚”的“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實驗室試驗”的其中一項評價項目資料。當事人根據產品成分,自行制作發布了上述宣傳內容。
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3月5日,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已立即下架了涉案產品,并停止了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