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配合推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工作部署要求,結合前期已部署的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工作,我局持續組織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推進涉電動自行車質量案件查辦,現公布第一批查處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案例。
一、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13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與其隨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明顯不一致。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13臺,罰款26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新華某自行車店銷售非法加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加長鞍座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11臺,罰款2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電動自行車商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當事人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電池接口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8臺,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新雅某助動自行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當事人銷售鞍座長度超長的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9臺,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車陂某電動自行車經營部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1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貿易商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改裝輪胎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2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鳳陽某貿易商行銷售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當事人擅自銷售經加裝電池盒的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1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花山某摩托車修理店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改裝座椅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5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獅嶺某車行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鞍座進行拆裝,銷售車輛尾架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3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奇跡牛電動車店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型號、廠家與產品合格證不一致,存在電動機改裝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1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