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推進全區市場監管系統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進一步發揮特種設備違法違規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壓緊壓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力震懾特種設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持續打擊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態勢,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結合“安全生產月”“特種設備安全日”活動,集中公布一批特種設備典型違法違規案例。
案例1 寧夏蒙天乳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4年3月1日,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寧夏蒙天乳業有限公司空壓機房內有一臺在用壓力容器,該公司無法提供上述設備的有效檢驗報告。經進一步核查,該公司存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寧夏蒙天乳業有限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 蒂升電梯(中國)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維保電梯案
2024年2月29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鳳區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蒂升電梯(中國)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維護保養項目不全面,對沒有進行實際維護保養的項目卻在維護保養單上對應的項目打“√”,該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維護保養電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鑒于當事人一年內因同樣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鳳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責令蒂升電梯(中國)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公司處以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 寧夏靈浩工貿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2月24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寧夏靈浩工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有4臺叉車正在進行裝卸作業,該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叉車有效檢驗報告。經進一步核查,該公司存在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責令寧夏靈浩工貿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對該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 寧夏玉鑒電梯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維保電梯案
2023年10月30日,根據《自治區市場監管廳關于開展電梯電站鍋爐等特種設備企業證后監督檢查的通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會同寧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查中心,對寧夏玉鑒電梯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所維保的某小區一電梯進行維保質量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以下問題:1、層轎門門頭、轎頂、地坎衛生不清潔;2、井道照明工作不正常;3、曳引輪槽內不清潔(有油泥);4、繩頭固定螺母松動;5、層門電氣觸點不清潔;6、部分樓層門鎖嚙合深度小于7mm;7、部分層門緊急開鎖底座螺母松動,自動關門裝置端部缺開口銷;8、維保記錄單部分項目填寫錯誤。該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的違法違規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鑒于當事人一年內因同樣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責令寧夏玉鑒電梯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 石嘴山市星澤燃氣有限公司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的燃氣壓力管道案
2023年6月27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武口區分局執法人員對石嘴山市星澤燃氣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當事人在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間建設的4個天然氣管道項目,在建設完成后未經監督檢驗合格就通氣投入使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武口區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1萬元。
案例6 石嘴山市新大運加油站進行氣瓶充裝時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3年11月14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石嘴山市新大運加油站氣瓶充裝行為進行安全檢查,抽查當事人2023年10月28日08:53至9:00間LNG充裝區域監控,發現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董某某現場單人實施氣瓶充裝作業,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并對充裝情況進行記錄。經進一步核實,當事人在進行氣瓶充裝時,存在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惠農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 寧夏文鋒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檢驗車用氣瓶案
2023年9月,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寧夏文鋒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檢驗車用氣瓶過程中,存在對送檢車用氣瓶未按規定靜置、未設置警示標志、未設置靜電釋放裝置等問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送檢的車用氣瓶實施檢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寧夏文鋒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人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 隆德縣蘭鑫液化氣供應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3年7月,隆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隆德縣蘭鑫液化氣供應站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充裝角閥超過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氣鋼瓶;2023年8月,隆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隆德縣蘭鑫液化氣供應站整改情況“回頭看”,發現其未予有效整改,仍對角閥超過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充裝。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隆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隆德縣蘭鑫液化氣供應站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9 石家莊市石化壓力容器檢測站出具虛假的檢驗結果案
2023年4月,寧東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博遠橡膠有限公司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石家莊市石化壓力容器檢測站對寧夏博遠橡膠有限公司出具的22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報告日期造假,同時在定期檢驗過程中未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8.3.6要求對出廠編號為CM2021094的液氯儲罐進行表面缺陷檢測,出具虛假檢驗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寧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石家莊市石化壓力容器檢測站出具虛假檢驗結果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2萬元,對1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4名其他責任人員分別罰款2萬元,共計罰款22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10 銀川市寧東東興氣體充裝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案
2023年8月,寧東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銀川市寧東東興氣體充裝廠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銀川市寧東東興氣體充裝廠《氣瓶充裝許可證》過期后,又實施了200只氧氣瓶充裝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寧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銀川市東興氣體充裝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違法行為予以取締,處以沒收違法充裝的200只氧氣瓶、罰款4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29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