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查辦了一批危害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違法違規案件,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例集中。
一、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在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宣傳中使用涉及治療疾病醫療用語案。
2024年4月10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在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宣傳中使用涉及治療疾病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該店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處0.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1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檢查建議書后,對某店開展監督檢查,經調查確認,2023年9月4日該店長李某為了招攬客戶來店里修腳泡腳,在自己的微信名為“專業治療皮膚病,青春痘,灰指甲”的朋友圈轉發浙江甲甲幸膚手足護理總公司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宣傳圖片及文字內容為:1、“排毒中藥茶”;2、“一款能吃的中藥面膜粉”;3、“古方祛痘膏”;4、“指甲益生外用中藥調理”;5、“指甲益生補腎藥酒調理”;宣傳視頻2段,內容為“指甲益生補腎藥酒調理”“古方祛痘膏”“排毒中藥茶”“指甲益生外用中藥調理”,當事人在微信朋友圈轉發的廣告宣傳圖片文字內容和視頻中使用涉及治療疾病的醫療用語。截至案發時,當事人未購進銷售所宣傳的產品,所發布的產品宣傳圖片文字和視頻是當事人轉發,無法計算廣告費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在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宣傳中使用涉及治療疾病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該店做出行政處罰。
二、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在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宣傳中使用涉及治療疾病醫療用語案。
2024年4月22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在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宣傳中使用涉及治療疾病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該店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處0.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6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全國12315平臺舉報單,對某店開展監督檢查,經調查確認,該店自2021年5月在淘 寶網店開展藥王石相關產品的銷售,該店于2023年2月,在淘 寶網店藥王石茶石煮水石產品頁面的“問大家”互動平臺,向消費者回復“藥王石茶石煮水,促進炎癥消退,消除腫痛,改善胃炎、腸炎、腎炎、關節炎、肩頸性脊柱炎、腰肌勞損等癥狀;雙向調節血壓尤其可以降低高血壓;增強和提高人體免疫功能,提高人體對疾病的抵抗力,對心臟病、冠心病等各種老年病均有療效;改善血脂代謝,降低膽固醇、改善糖尿病癥狀”等內容,消費者進入該網店打開該產品鏈接均可看到此內容。經調查,當事人自行通過網絡百 度搜索相關藥王石宣傳內容,復制回復消費者,無廣告宣傳、制作費用。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在網店頁面發布含有治療疾病醫療用語廣告已超過12個月,自2023年2月至查獲時共銷售藥王石茶石煮水石25份,每份100克,零售價9.9元,銷售額247.5元,藥王石茶石煮水石是該店藥王石加工各類首飾剩余的邊角料,加工成本每份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該店做出行政處罰。
三、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奶瓶奶嘴案
2024年3月22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奶瓶奶嘴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奶瓶奶嘴,并處0.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8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書,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某母嬰生活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銷售的標有“hegen”字母標識的奶瓶6盒奶嘴6盒,該批奶瓶奶嘴外包裝無中文標簽,當事人無法提供其它有效合法資質及進貨票據。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執法人員委托辣潮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對該批奶瓶奶嘴進行鑒定,2024年2月27日收到辣潮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假貨、侵犯HEGEN商標權”,2024年3月2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鑒定結果告知書》,當事人認可鑒定結論,未提出異議。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該母嬰生活館做出行政處罰。
四、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芒果案
2024年3月25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芒果的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024年2月1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析測試研究院對某店銷售的芒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4年2月26日,收到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析測試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2月2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并簽字確認。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同批次芒果已銷售完畢,當事人提供了進貨票據、合格證明文件以及供貨商的資質,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證明其進貨來源。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違法行為。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五、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和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2024年3月19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和不正當有獎銷售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024年1月22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來到某店進行檢查,發現2024年1月21日當事人在網絡平臺宣傳充值抽獎活動,并于2024年1月22日在餐廳門頭和店內懸掛橫幅和張貼宣傳海報,內容:該店吃飯送手機 送現金 送空調 送寶馬。充值滿1000人抽獎一次抽十個888元的現金紅包,50頓排骨鍋霸王餐;充值滿2000人抽獎一次6臺華為MATE60手機,10臺美的空調(手機空調可折現);充值滿3000人抽獎一次送全新寶馬3系一輛,且在該餐廳入口左側處設置宣傳海報底部標注“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內容。經調查確認,當事人宣傳的全新寶馬3系價值20余萬元。截至2024年1月22日案發時,共有三人進行充值,充值金額共計:2064元。當事人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宣傳海報含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內容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當事人已構成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和不正當有獎銷售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六、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虛假宣傳案
2024年5月14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該店停止對其銷售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并處0.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9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某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從烏魯木齊新疆潤信恒同紙制品有限公司印制2000個食用植物油的包裝箱,印制費用6000元,在包裝箱上印制廠址、廠名、保質期、生產日期、配料表、使用說明等內容,其中使用說明的內容是“純天然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顏色金黃,澄清透明,氣味清香,是一種重要的食用油。它含有大量的亞油酸等人體必需的不飽和脂肪酸,可以促進人體細胞的再生和成長,保護皮膚健康,并減少膽固醇在血液中的淤積,是一種高級營養油”。該內容是當事人從互聯網上下載使用,未經過任何相關部門鑒定或者檢測,擅自印制在產品包裝上,擅自使用醫療用語。當事人銷售的食用植物油全部是由當事人在自己加工生產的,當事人已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該批正在銷售的食用植物油是當事人2024年3月25日生產的,包裝4箱用于展示推廣,每箱凈含量:1.8L*3瓶,銷售價格:每箱60元,截至2024年3月29日,當事人未銷售,涉案金額6000元(印制費用),當事人還剩余包裝箱1996個,當事人已經進行銷毀剩余的包裝箱,無違法所得。該店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違法行為。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店做出行政處罰。(供稿: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