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計量監管,規范市場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蘭州市市場監管局緊盯人民群眾關心的“關鍵小事”,嚴厲打擊全市各類計量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計量違法案例。現將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廣大經營主體引以為戒,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規范使用各類計量器具,加強自律、誠信經營。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計量領域執法監管力度,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查處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超檢定周期、具有作弊功能電子計價秤等計量違法行為。
1、蘭州市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蘭州忠鋒商貿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0日,蘭州市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蘭州市安寧區桃海市場內蘭州忠鋒商貿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在經營活動中用于貿易結算的一臺電子計價秤,執法人員現場對用一個5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該臺電子秤實際顯示數值為550g。經送安寧區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所檢定,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安寧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蘭州忠鋒商貿行立即停止使用違法計量器具,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電子計價秤,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蘭州市皋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皋蘭縣什川鎮暉暉便利店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3年11月20日,蘭州市皋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蘭州市皋蘭縣什川鎮暉暉便利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店內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秤未依法申請檢定,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未依法申請檢定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皋蘭縣市場監管局責令暉暉便利店停止使用違法計量器具,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3、蘭州市永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永登縣城關鎮衛生院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20日,蘭州市永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位于蘭州市永登縣城關鎮和平街67號的永登縣城關鎮衛生院進行計量執法檢查時發現,城關鎮衛生院正在使用的型號EDAN心電圖機1臺,型號iocare心電圖機1臺,型號新東方1000mA DR醫用X射線1臺,型號PC-9000B心電監護儀1臺,型號魚躍YE655D電子血壓計4臺,型號魚躍臺式血壓計1臺,共9臺屬于強制檢定類計量器具未依法申請檢定;型號URIT-5380血細胞常規分析儀1臺,型號UC-150尿常規分析儀1臺,型號CA-810C生化分析儀1臺,型號CF-3001動態血壓分析儀1臺,型號KF-2412動態心電圖分析儀1臺,共5臺非強制檢定類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以上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永登縣市場監管局責令永登縣城關鎮衛生院停止使用違法計量器具,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4、蘭州市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安寧區唐先生珠寶店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1日,蘭州市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安寧區唐先生珠寶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用于貿易結算的2臺電子天平未依法申請檢定,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未依法申請檢定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安寧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唐先生珠寶店停止使用違法計量器具,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