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的理念,將涉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動自行車等工業產品領域違法行為納入“鐵拳”行動重點打擊任務,堅決落實全省有關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要求,嚴查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嚴懲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西湖區阿勁電子商務店銷售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21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西湖區阿勁電子商務店銷售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罰款18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7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案源通報,反映西湖區阿勁電子商務店涉嫌銷售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立即開展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購進1輛“喜邁”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R2007Z),為滿足客戶需要,在車頭加裝儲物架、改裝坐墊和加裝車身護杠,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要求。該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1800元,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種交通工具,關系到人身安全,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存在安全隱患從而易造成安全事故。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監管和辦案力度,完善與公安交管等部門聯合執法的常態化機制,守護群眾的出行安全。
02
九江市修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黃港鎮小項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30日,九江市修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修水縣黃港鎮小項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5日,修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所經營的店鋪開展檢查,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在售。經查,當事人以2650元/輛的價格購進小 刀電動自行車(型號:TDT23327Z)2輛(不含電池),上述產品無腳踏騎行功能,坐墊長度為620mm,其尺寸限值、車輛結構不符合GB 17761-2018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修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抓好電動自行車質量監管工作,嚴厲打擊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行業經營秩序。
03
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源區遠超摩托配件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案
2024年7月8日,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源區遠超摩托配件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充電器、罰沒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7日,安源區市場監管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智能鉛酸電池充電器經檢驗,部分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智能鉛酸電池充電器30個,已銷售2個,召回21個,銷售金額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安源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不合格的充電器不僅可能影響電動自行車的使用壽命,?還可能存在充電過程中引發火災的安全隱患,?直接威脅到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提高警惕,?選擇正規渠道和品牌,?確保購買到安全可靠的產品。
04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錦龍路兵寶電動車配件行銷售未經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2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錦龍路兵寶電動車配件行銷售未經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7884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5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渝水區錦龍路兵寶電動車配件行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經營的2輛電動自行車車輛外觀與使用說明書整車結構圖不一致。經查,當事人為促進銷售,擅自對購進的3輛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改裝,在車輛的腳踏板下擴增蓄電池安裝槽,并加裝鉛酸電池,同時對車輛的外觀進行了改變。當事人無法提供改裝后電動自行車的3C認證證書。上述電動自行車已銷售1輛,剩余2輛未銷售,貨值金額5460元,違法所得240元。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改正,已將改裝電動自行車恢復原狀。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擅自對經強制性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進行改裝并銷售,致使產品的一致性遭到破壞,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及風險。該案件的查處,對電動自行車市場經營單位起到一定的警示震懾作用,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05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贛縣區長明摩托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26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縣區長明摩托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罰沒款564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8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型號為TDT2233Z的“立馬”牌電動自行車結構-腳蹬間隙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訂購上述型號電動自行車3輛,2輛分別作檢驗樣品和備樣,1輛已召回。上述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3600元,當事人獲利2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給群眾出行帶來了方便,但因質量安全隱患導致的事故時有發生。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消除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規范市場秩序,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06
上饒市德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華仔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24日,上饒市德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華仔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2.0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6日,德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華仔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該產品整車質量、尺寸限值—鞍座長度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購進型號TDT705Z臺鈴牌電動自行車8輛在店內銷售,已銷售6輛,2輛分別作為檢驗樣品和備份樣品,貨值金額19800元,違法所得600元。當事人發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內未追回上述車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德興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的質量直接影響到產品的安全性能,必須嚴格質量控制。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電動自行車質量監管,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市場主體合法經營意識,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07
吉安市吉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吉水縣運金車行銷售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20日,吉安市吉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吉水縣運金車行銷售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7376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0日,吉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開展質量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TDT1286Z型“愛 瑪”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電動自行車2輛,當事人開展促銷活動按原價全部銷售,貨值金額7376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發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內未追回上述車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吉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易引發事故,安全隱患不容小覷。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08
撫州市臨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臨川區綠風電動車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6日,撫州市臨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臨川區綠風電動車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1.8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9日,撫州市臨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TDT685Z型“綠風”牌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上述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尺寸限值、車輛結構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電動自行車,為便于銷售,擅自對購進的3輛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改裝,導致整車質量、尺寸限值、車輛結構不合格。當事人購進上述電動自行車已全部銷售,貨值8100元,違法所得總共為900元。當事人發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內未追回上述車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撫州市臨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