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暫停銷售通知書 (皖藥監藥暫停〔2024〕1-4號)
安徽省肥西縣醫藥公司:
2024年8月27日,我局對你單位開展檢查時發現,你單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經開區桃花工業園工投立恒工業廣場二期B-11西號1層原倉庫堆放藥品,庫內溫濕度自動監測測點未校準且溫度超標,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現通知你單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暫停銷售藥品。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