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某和姚某因利用電子干擾器操控地磅(又稱電子汽車衡),從而虛增甘蔗重量騙取錢財的違法犯罪行為,涉嫌詐騙罪。近日,廣西來賓市象州縣人民法院分別公開開庭審理這兩起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黃某和姚某在出售甘蔗給某食品公司的過程中,通過在地磅顯示器內安裝及操縱干擾器,進而修改、虛增甘蔗過磅重量。經查明,2024年2月11日至3月8日期間,被告人黃某伙同同伙共騙取該食品公司59.37萬元;2024年2月16日至3月7日期間,被告人姚某伙同同伙共騙取該食品公司27.35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和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子干擾器操控地磅從而虛增甘蔗重量騙取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分別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開展法庭調查,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二被告人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文/魯臻 廖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