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山東省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商貿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某龍舌蘭風味配制酒”產品,瓶身標簽上標注“TEQUILA”字樣。經查,涉案酒不符合“龍舌蘭酒(特其拉)[Tequila]”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標簽上標注“TEQUILA”字樣與“Tequila”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似,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導致混淆;另查明,當事人組織人員對網店銷售的涉案酒進行刷單,用虛假的銷售狀況進行商業宣傳,對消費者產生欺騙和誤導。最終,認定當事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和刷單炒信的違法行為,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涉案知識產權】
1、“Tequila”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是特其拉管理委員會,地址位于墨西哥,專用權期限自2006年7月14日起續展至2026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含龍舌蘭的酒精飲料;龍舌蘭酒; 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2、原質檢總局于2014年11月3日批準對龍舌蘭酒(特其拉)[Tequil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該產品是一種地區性的酒精飲料,從藍色韋伯龍舌蘭的頭中榨取汁液后發酵蒸餾而得,藍色韋伯龍舌蘭是唯一被允許授權用于生產龍舌蘭酒的品種,只允許在墨西哥規定的區域種植和收割,具有產地唯一性和原料唯一性。
【以案說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
【案件警示】
有些企業生產“某地龍舌蘭酒”“龍舌蘭風味”“龍舌蘭類型”等名稱的酒,使用了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證明商標,雖標注了真實產地,但其本質還是利用地理標志產品的知名度打開市場銷路,仍屬于“搭便車”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極易誤導相關公眾。有些酒類經銷商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商品未進到全面審查義務,雖不是涉案商品的生產者,但銷售侵權商品仍構成侵權行為。在此,警示酒類經營者提高地理標志保護意識,自覺履行主體責任,否則一旦構成侵權行為,不僅會對經營聲譽造成影響,還將面臨被沒收產品、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等經濟處罰,嚴重者甚至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謝明潔 韓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