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山東省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轄區內某電動車行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與產品合格證不一致的電動車1輛。經執法人員現場測量,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鞍座尺寸數值為54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6.1.5(b)的規定,認定當事人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涉案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屬于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制造時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是國家針對電動自行車出臺的強制性標準,6.1.5 尺寸限值 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a)整車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車體寬度(除車把、腳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輪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b)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c)后輪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寬度小于或等于175mm。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認定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工業產品行為成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警示】
電動自行車作為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被廣泛應用,但少數不法車行以盈利為目的,私自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嚴重威脅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消費者在選購電動自行車時要選擇正規廠家生產的產品并及時向銷售者索要發票、合格證等隨車物品,確認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參照產品合格證信息與實物進行核對,切莫為貪圖便宜或追求個性化,購買不合格或者經過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李雙江 韓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