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日前,新疆烏蘇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某食品銷售店使用未經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案。
【案情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蘇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烏蘇市某食品銷售店使用的ACS-30A電子計價秤,用于銷售散裝食品稱重貿易結算,該電子計價秤體無任何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印證,當事人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計量《檢定證書》。當事人使用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用于貿易結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調查與處理】
經調查,烏蘇市某食品銷售店于2023年11月購買一臺永康市大陽衡器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ACS-30A型電子計價秤,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最大皮重:15kg,工作溫度:0℃~+40℃,檢定分度數:3000,檢定分度值:10g,實際分度值:10g,產品編號:622731,生產日期:2022.12,用于店內散裝食品銷售費用結算。截至2024年9月XX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時,該店使用上述電子計價秤進行散裝食品銷售費用結算,屬用于貿易結算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秤體未粘貼檢定合格印證,也未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已構成使用未經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1、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用于貿易結算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
2、處100元罰款。
【典型意義】
計量器具的檢定和校準對于保證產品質量、提高生產效率、保障安全以及控制成本都具有重要意義。經營者應當重視計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確保其準確性和可靠性。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會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很大的損失,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緊盯和群眾利益息息相關事,以實實在在的舉措,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供稿: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