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新疆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某大藥房銷售的由上海金不換蘭考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甲氧氯普胺片剩余3瓶,已超過有效期,貨值金額42元,該藥店無法提供銷售記錄、銷售憑證和處方簽。
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械化監督管理室一級科員孫紫瑋說:“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已構成在藥品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仍然進行銷售,且銷售的藥品未建立銷售記錄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作出處罰:警告并沒收超過有效期的劣藥甲氧氯普胺片3瓶(100片),處1萬元罰款。
“銷售過期藥品,后果嚴重!依據藥品管理法相關條例,過期藥品被明確列為劣藥。因此,銷售過期藥品的行為,實質上就是銷售劣藥的行為。”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械化監督管理室主任王林說。
據介紹,銷售過期藥品的處罰標準,根據相關條例,對于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將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將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將按一萬元計算。如果銷售過期藥品的行為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刑法中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王林說:“本次案例中,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仍在銷售,與其他合格藥品混放在一起,當事人未按藥品管理制度要求執行,存在安全風險隱患,反映出當事人對藥品質量管理不當。”
執法人員就如何科學管理藥品、避免過期的問題,向經營者提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改善:?建立藥品有效期數據庫?、?制定提前預警機制?、?加強效期藥品的管理?。此外,?及時處理近效期藥品,一旦藥品超過有效期,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確保在售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杜志鋒 張建輝 艾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