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按照中央、省、州統一部署,貴州省黔南州市場監管系統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集中整治,依法查處一批電動自行車違法案件,切實維護了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現公布部分電動自行車流通領域違法案例。
案例一 惠水縣某摩托車經營部改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25日、9月5日,惠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惠水縣某摩托車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經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待售的電動自行車現場測量,發現其中13臺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規定。惠水縣市場監管局委托貴州省機械電子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進行檢測,結論為“尺寸限值”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惠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對涉案產品退回生產廠家作技術處理恢復原狀,并作出罰款3588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都勻市某電動車助力車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31日,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問題線索對都勻市某電動車助力車車行開展執法檢查,當事人門市內經營的18臺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都大于350mm,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規定。執法人員對每臺車輛進行測量、拍照并制作《涉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現場勘驗數據統計確認表》。當事人向都勻市某電瓶車行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19臺(已另案查處)、向都勻經濟開發區勻東鎮某電動車經銷店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4臺(已另案查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將涉案的電動自行車恢復成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8元、罰款10935.1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龍里縣醒獅鎮某車行銷售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9月6日,龍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龍里縣醒獅鎮某車行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電動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等待售,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龍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供稿:黔南州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