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江蘇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市場監管局安排部署,持續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商品、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和重點市場,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規范民生領域市場經營秩序,現將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醫藥高新區某超市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卷煙及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卷煙案
江蘇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泰州市煙草專賣局移交函,反映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卷煙及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卷煙。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起,未獲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擅自從事卷煙零售經營,在經營過程中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卷煙,違法經營額共計15.313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醫藥高新區某食品商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江蘇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標注“*緣”字樣的白酒79瓶,標注有“*藍”字樣的白酒48瓶。經鑒定,上述白酒均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5.8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泰州市高港區某整體櫥柜廠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江蘇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亮某太牌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具有可調節功能,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的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產品,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醫藥高新區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江蘇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執法檢查,并對當事人銷售的規格型號為TDT006Z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充電器與蓄電池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產品,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泰州某置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江蘇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泰州某置業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條款排除其權利。經核查,當事人與消費者簽訂的XX住宅《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先擬定有“如雙方之間發生任何爭議的,均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規定……”等內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因當事人逾期未整改,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泰州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及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江蘇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檢驗檢測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及未經檢驗檢測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劉妍珺 張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