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移送,反映某網店銷售的龍舌蘭酒產地標稱保加利亞涉嫌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名稱。接到線索移送后,執法人員現場提取相關證據材料,隨后展開調查詢問。
經查,當事人與某酒業有限公司簽訂產品采購合同,共采購涉案產品(品名:某龍舌蘭酒,規格:700ml/瓶)120瓶,購進價格單價36元(人民幣,下同)/瓶,合計4320元。后在其網店銷售,共銷售72瓶,銷售時標價49元/瓶,實際售價46元/瓶。上述產品產地為保加利亞。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龍舌蘭酒(特其拉){Tequila}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2014年第116號),龍舌蘭酒的產地范圍為墨西哥合眾國。經查實,當事人于案發后主動整改了上述違法行為,貨值金額5664元,違法所得720元,剩余庫存產品48瓶。
另查,當事人在購進上述產品過程中,未履行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及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當事人銷售產地為保加利亞龍舌蘭酒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構成了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名稱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履行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及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及食品經營企業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2832元整;沒收違法所得720元整;沒收庫存涉案產品某龍舌蘭酒,規格:700ml/瓶,48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富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