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洲天宇認證中心商品售后服務評價體系認證研究
商品售后服務評價指標解讀
指標12:質量保證
要求1:所售商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和質量標準。
解讀:
所售商品包括組織自行生產的,及代理銷售的。
要求2:對顧客明示的質保期和保修期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
解讀:
國家沒有相關規定要求的商品,組織應自行制定相關期限,采用行業標準或地方規定。
要求3:對于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換。如退換(非企業商品質量或服務問題造成的)涉及到收費的,應事先向顧客明示。
解讀:
本條款有兩方面的內容:
(1)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應按國家規定退換。國家尚未制定相關規定的,組織應設立在一定期限內退換的有效措施。
(2)如因顧客原因造成的退換,可能涉及到折價、收費等情況,組織應在商品銷售時事先明示以避免爭議。
要求4:當商品存在缺陷或出現難以解決的問題(例如:配件停產無法維修、服務場所歇業或地址遷移造成服務中斷等)時,應實施商品召回或其他補救賠償措施。
解讀:
組織應對已售出或進入市場的商品實施召回或其他補救賠償措施,如:
(1)經質量反饋發現已售出的商品存在某種缺陷或隱患,組織采取了免費上門服務更換該缺陷部件或處理隱患的措施。
(2)商品質量存在問題,組織實施了召回和賠償。
(3)商品仍在保修期內,但因配件停產無法維修,組織實施了舊品折價換新機的措施。
(4)服務型組織的連鎖網點歇業,無法提供服務,組織通知已購買會員卡的顧客到另一處連鎖網點,并因顧客增加了往返時間提供一定的補償或折扣。
要求5:對于貿易型企業,應配合生產廠家,及時完成報修、登記、維修、收費、退換、召回等服務,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先行賠付制度。
解讀:
本條款是針對貿易型企業的評價。貿易型企業主要指商場、連鎖店、零售店等,自己不生產商品,只銷售商品并提供服務的組織。
(1)貿易型企業應建立與生產廠家銜接的相應流程和措施,完成相關服務活動。
(2)貿易型企業應執行先行賠付制度。指對于國家沒有賠付規定的商品,也應根據商品特性建立相應制度。
先行賠付:指顧客可向貿易型企業提出賠償,貿易型企業賠償顧客后,再對生產者(供貨商)進行追償。無論生產者(供貨商)是否賠償,只要顧客的理由正當而且充分,貿易型企業就應保護顧客權益,滿足其索賠要求。
指標13:廢棄商品回收
要求1:向顧客明示廢棄商品的回收有關注意事項,其內容應符合安全和環保的要求。
解讀:
對在廢棄時涉及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組織應明示對該商品的處置信息或注意事項。如:電池、廢塑料、廢舊家電等。
明示的內容可以采用多種形式。
要求2:按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規定,對廢棄商品進行回收和處置。
解讀:
在國家有相關規定時,組織應對廢棄商品進行回收處置。
在商品特性不同,沒有相關規定時,廢棄商品不一定由組織自行回收。但組織應識別有關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廢棄材料、零配件、塑料、污染物等可能涉及安全和環保的物品,并采取適當的處置措施。
(編輯 李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