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秦海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環境的變化,“職業打假人”發展速度極快,其從最初的以制止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為目的逐漸蛻變為單純營利的角色,從一開始單純的消費維權轉變為牟取高額賠償回報,欺騙性與危害性并存,弊端逐漸顯現,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全國人大代表、民建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李志強認為,目前之所以造成上述問題,主要是相關立法不完備。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消費者的概念過于簡單,沒有將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者排除在消費者之外。
為此李志強建議,盡快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將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排除在消費者之外,將“知假買假”排除在正常消費行為之外。適時出臺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對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與正常消費者作出明確界定。也可針對專門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明確其行為作為普通民事合同行為,受《民法典》調整,而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明確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行為意味著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合同的一方,而非法定意義上的消費者,其投訴完全可以按合同違約退貨退款處理。
李志強建議,還應該建立司法、公安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機制。在司法實踐與行政執法中,職業打假人這一群體一直處于灰色地帶,常常游走在法律邊緣。行政和司法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定性不一,有的職業打假人敲詐勒索構成治安、刑事案件,可能涉嫌黑惡勢力,而行政機關取證手段不足,公安機關查辦此類案件又關注度不夠。對于利用職業打假這種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的負能量社會現象,從新聞輿論、意識形態到執法、司法、公安,任何人任何部門都不應放任其無序發展,更不能寄希望于這種勢力可以真的打假,我們絕不能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維護公共利益,整治打擊職業打假行為,要有理有據,依法推進,觀點鮮明,態度堅決。應當盡快針對職業打假類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機制,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惡意申請、敲詐勒索、纏訟濫訴行為,建立較為統一的聯動整治機制,建立共享的負面行為人黑名單,有效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漫延行為。要適時借助行政執法和司法解釋、公布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