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1月17日,國家生態環境部發布各地排污許可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強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者相關法律責任作了嚴格規定。此次典型案例中涉及:
1、四川省樂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華興陶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現有產品產能、生產設施等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不一致。經查明,華興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樂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并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樂市環罰字〔2021〕12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20000元。
2、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對廣西南寧鑫諾陶瓷有限公司進行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涉嫌存在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情況,經核查,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南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桂環規范〔2020〕17號)的有關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78839元。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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