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成都市愛的路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29564472724J
住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沙渠鎮中小企業創業園(文沙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雷**
公民身份號碼:***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期間打磨、封邊、噴漆工序正在生產,拒不執行市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以上事實,有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成環檢勘字〔2024〕DY0130402號);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成環調詢字〔2024〕DY0202401號);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等相關證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處以罰款20000元(大寫人民幣貳萬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上述款項應于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繳款方式:憑《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進行繳納。你單位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可向成都市大邑生態環境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
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22日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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