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3月,李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李滄區消保委)接到消費者李先生的投訴,稱在某煙酒商行花費400元購買了一瓶52度名牌白酒,回家后發現有問題,懷疑買了假酒,希望通過消保委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接到投訴后,李滄區消保委第一時間進行了調查取證,并與市場監管人員一起聯系了廠家進行鑒定。經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廠家認定該酒為假冒產品。在證據面前,該煙酒商行對廠家的鑒定結論無異議,同意給予消費者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同時,李滄區市場監管部門對該煙酒商行售賣假冒白酒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該煙酒商行作為銷售方應當保證其所銷售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其售賣假冒白酒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應受到行政處罰。(來源:青島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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