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李國強)近日,河南明道酒業有限公司向湖南玖品盈香酒業有限公司銷售204瓶散瓶茅臺酒,玖品盈香客戶在驗貨時發現61瓶為打孔茅臺,此事引發關注。明道酒業向玖品盈香退還61瓶打孔茅臺酒款167750元,玖品盈香則向明道酒業提出“退一賠一”的要求。目前,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已經介入調查。
此事爭議點之一是“為何在銷售前未發現61瓶打孔酒”。明道酒業聲明稱,因為該批打孔酒屬于目前非常先進的揭標超細打孔,貨物到達長沙以后,玖品盈香也未驗出問題,才導致流入方客戶。聲明還稱,公司絕不存在惡意造假售假的情況。
在接受中國質量新聞網咨詢時,北京九穩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張思星表示,首先,鑒于本案的涉案數額,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本案不排除涉嫌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事案件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次,關于明道酒業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責任問題,主要取決于明道酒業公司在銷售打孔茅臺酒的過程中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比如明道酒業公司明知存在偽劣的61瓶打孔茅臺,其仍對外銷售,鑒于涉案數額較大,其將面臨被追究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事責任。假若明道酒業公司也是受害者,其并不知道所銷售的茅臺中存有偽劣產品,其有義務向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報案,要求查清偽劣產品的來源和渠道。
那么,玖品盈香公司的客戶是否有權扣留61瓶打孔茅臺?玖品盈香要求“退一賠一”的主張是否合理?
張思星認為,擅自扣留61瓶打孔茅臺以及要求“退一賠一”缺乏法律依據。因為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針對61瓶打孔茅臺,其應積極配合明道酒業公司交由市場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如果經公安機關查證,本案無犯罪事實。那么,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明道酒業公司應向玖品盈香公司承擔“履行不符合約定義務”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約定不明的,其應向玖品盈香公司承擔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責任。其向玖品盈香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其上一家公司或生產商進行追償。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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