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23年9月26日,市民徐女士通過12315平臺向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市場監管局反映,在某煙酒店買了12瓶茅臺是假酒,要求賠償。接到12315工單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徐女士,向徐女士核實具體情況,并告知消費者保留好購買憑證、付款記錄等材料。
隨后京口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聯系南京茅臺鑒定中心,與茅臺酒廠打假人員共同對該煙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經過茅臺酒廠出具鑒定,證實消費者所買12瓶茅臺中有3瓶為假酒,現場商家表示該茅臺是從別的商家購進的,應該去找供貨商,因此拒絕賠償,從而引起糾紛。
通過京口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的現場協調,同時告知商家相關法律法規,最終達成了商家賠償徐女士2.5萬元的處理結果。
點 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徐女士買到假酒,商家卻拒絕賠償,這樣的爭議屬于消費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徐女士也保留了相關證據,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因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主張合理的賠償,商家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賠償。雙方自行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依法維權。
(葉磊)
(責任編輯: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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