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加強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農村食品安全,日前,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了《天津市農村流動廚房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該《辦法》,對天津市涉農行政區域內農村流動廚房承辦的農村自辦宴席餐飲服務活動加強監督管理,預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該《辦法》規定,農村流動廚房實行備案管理,按照食品攤販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村流動廚房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向屬地的市場監管所申請備案,市場監管所以所屬區市場監管局的名義核發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申請備案時,在《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延續)表》的“主體業態”一欄中選擇“農村流動廚房”,在“經營場所或經營區域”填寫營業執照的住所所在地。
農村流動廚房備案的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申請備案時,應當填寫《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延續)表》,并提交食品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復印件、食品加工制作設備設施清單、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應當遵守十二項要求:
食品加工制作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具備與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制作加工能力相適應的工具及貯藏、清洗、保潔、消毒等設施設備,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保持清潔,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保潔、冷藏冷凍、食品留樣、防蠅、防塵、防鼠、垃圾存放等設備設施功能正常;
加工服務人員每年健康檢查合格,并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制定農村流動廚房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與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留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制度;
經營過程應避免食品在儲存、加工、銷售中產生交叉污染和過期變質;
加工制作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食品從業人員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做好食品留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向舉辦者出示備案登記證明、加工服務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范的其他要求。
農村流動廚房在承辦農村自辦宴席中不得有七種行為:
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場所加工制作食品;
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加工制作場所內宰殺活畜禽;
利用不合格的原輔材料加工制作食品,或將回收后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
加工制作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和鮮奶制品等高風險類食品;
加工制作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農村流動廚房每半年應對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情況進行自查自評。自查自評的內容主要包括原輔材料采購查驗情況、原輔材料存放情況、制作場所衛生情況、餐用具清洗消毒情況、設備設施管理情況、食品制作過程控制情況、食品留樣情況、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與開展食品安全培訓情況等,對自查出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問題要做到立整立改,并做好相關記錄,建檔留存。
各區市場監管局將加強對備案農村流動廚房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及時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備案的農村流動廚房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對農村流動廚房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來源:天津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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