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規〔2020〕1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市場監管局修訂的《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市場監管局修訂的《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訂的〈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辦〔2015〕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3日
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以及對食品攤販實施綜合規劃、信息登記、公示和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餐車的經營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上海市流動餐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區政府職責)
區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和“總量控制、疏堵結合、穩步推進、屬地管理、有序監管”的要求,明確所在地相應的食品攤販固定經營場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勵食品攤販集中配送、規模化經營,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區政府可根據區域實際,結合群眾需求,對食品攤販經營活動集中的區域(點)進行評估,科學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劃定的臨時區域(點)為便民臨時性場地,不可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等。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的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負責對食品攤販在劃定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負責對食品攤販在經營區域(點)以內,違反生活垃圾分類、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
綠化市容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集中收運點的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以及市容環境衛生、生活垃圾投放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食品攤販的信息登記和管理、公示卡的發放工作,將食品攤販的公示卡發放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綠化市容等部門。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對食品攤販經營的聯合執法和從業人員的免費教育培訓。同時,加強食品攤販臨時區域(點)的巡查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設置標志牌,明確食品攤販規范經營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營品種和經營方式的管理,滿足市民要求,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劃定的食品攤販臨時區域(點)提供與經營業態相適應的必要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
第六條(社會參與和行業自律)
鼓勵信用記錄良好的食品經營企業或社會專業機構積極參與食品攤販的管理,為集中交易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鼓勵食品行業協會加強食品攤販行業自律,引導食品攤販依法經營。
第七條(責任保險)
鼓勵食品攤販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行業協會、物業管理方、集市組織方等單位組織食品攤販采取集中投保的方式,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食品攤販的責任)
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攤販應當在區政府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按照登記的食品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九條(信息登記)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通過現場辦理或網上辦理的方式,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責任承諾,并取得《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二)戶籍或本市居住證明、攤主身份證件以及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三)在劃定的臨時區域(點)、規定的時段,從事經登記的食品經營活動的書面承諾。
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劃定的臨時區域(點)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先后順序,對食品攤販提交的登記信息,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符合申請要求的,發放《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建立食品攤販信息化登記系統,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條(信息變更)
食品攤販如需變更登記信息及《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記載信息的,應當通過現場辦理或網上辦理的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前款所稱的信息,包括食品攤販信息登記申請人的住址、聯系電話、經營范圍、經營品種、食品從業人員信息。
第十一條(公示卡保管)
食品攤販不得轉讓、涂改、出租、出借《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第十二條(經營條件和要求)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和下列經營要求:
(一)按照《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所核定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二)懸掛《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和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不主動提供限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
(五)現場需進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應當設置具有排水條件的清潔設施或設備,污水排放應當不影響周邊環境;
(六)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應當存放在專用加蓋或者密閉容器中,不得污染周邊環境;
(七)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對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鼓勵支持食品攤販經營)
支持具備良好的食品生產加工、冷鏈配送、連鎖經營、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食品經營管理經驗,具有良好的品牌影響力的企業從事食品攤販經營,自建系統或委托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開展“線上訂購、線下自取”等便民業務。
鼓勵食品攤販的經營主體開展品牌化、規模化經營。
支持食品攤販根據本市推進早餐工程建設和發展夜市經濟的需要合規經營。本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可結合區域和部門工作實際,為食品攤販合規經營以及創新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第十四條(禁止性規定)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禁止經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在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五條(違法行為的查處)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部門發現轄區內的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區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對食品攤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抄告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通報具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第十六條(公示卡的收回)
對于食品攤販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轉讓、涂改、出借、出租《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3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由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收回《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責任編輯: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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