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餐飲食品
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經營場所臟、亂、差?
不規范加工制作食品?
未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
網絡餐飲食品與線下餐飲食品質量不一致?
這些亂象通通不可以!
為保障福州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規范網絡餐飲服務領域市場秩序,今年6月以來,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省市紀委“點題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突出問題的工作部署,扎實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整治,切實解決網絡餐飲臟亂差等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截至9月30日,全市市場監管系統累計檢查相關餐飲經營戶17637戶次,檢查發現無證、冒用或使用虛假食品經營許可證12家,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171家,經營場所臟亂差276家,責令改正535起,立案查處130多起,已罰沒入庫36.91萬元。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作用
發動社會共同參與監管
對違法違規經營者形成有力震懾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1:
臺江區湯氏餐飲店
(老家的味道黎明店)
?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環境不整潔、食品加工制作區遍布污水、油污;在當事人食品加工制作區發現無中文標簽的泰國康乃馨煉乳1箱、無標簽的辣椒粉1袋、已拆封的超過保質期的恒順鎮江香醋4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等相關條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等相關條款的規定,對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無中文標簽泰國康乃馨煉乳1箱(48瓶)、超過保質期的恒順鎮江香醋4瓶,并處罰款人民幣90000元。同時,通知平臺提供者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停止該主體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案例2:
福州市倉山區四十九坊炸雞店
(叫了只炸雞師大店)
?2021年8月11日,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三防(防蒼蠅、防老鼠、防塵)”不落實問題,隨即下達《監督意見書》,責令當事人加強店內的“三防”工作。
?2021年8月17日,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對“三防”設施進行整改,導致經營場所遍布老鼠糞便,當事人構成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其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同時,通知平臺提供者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停止該主體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案例3:
鼓樓云落餐飲店
(十三姨集合烤肉營跡路店)
?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海底椰雪梨膏”生產的“海底椰撞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經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其處以沒收全部違法經營使用的原材料、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30元、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臺江區強行天下餐飲店
(鑫鰲拜水果龍蝦寧化店)
?在當事人食品加工制作區檢查發現21袋“廚神食品”土豆粉(以下簡稱土豆粉)超過保質期近9個月;在餐廳內發現有9罐“鰲拜”十三香出鍋料罐體標簽上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生產廠家等內容;以及未經許可經營涼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廚神食品”土豆粉21袋、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鰲拜”十三香出鍋料9罐,并處人民幣55000元的罰款。同時,通知平臺提供者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停止該主體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案例5:
臺江區佰億達小吃店
(養生鼎鮑魚撈飯燕窩魚翅養生世家臺江店)
?檢查發現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經責令改正后當事人仍拒不改正。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其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通知平臺提供者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的規定,停止該主體在訂餐平臺上的線上經營活動。
案例6:
福州市倉山區面中面餐飲店
(震山堂倉山萬達店)
?2021年6月5日,福州某新聞媒體報道《男子點了“加料”外賣面條里竟吃出用過的創可貼》。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消費者點的外賣面條里吃出用過的創可貼問題屬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1元,罰款人民幣50000元。
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整治
福州市場監管一直在行動
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責任編輯:崔立明)
本網注明“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中國質量新聞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若需轉載本網稿件,請致電:010-84648459。
本網注明“來源:XXX(非中國質量新聞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網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直接點擊《新聞稿件修改申請表》表格填寫修改內容(所有選項均為必填),然后發郵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網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