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孟剛)隨著人們的消費需求日益多樣化,牦牛奶、水牛奶、駱駝奶等“小眾奶”產品正加速走進人們的視野,“小眾奶”市場逐漸升溫。記者調查發現,部分“牦牛奶”產品中添加了普通牛奶,牦牛奶僅占一定比例,部分商家卻直接將這種添加型牦牛奶宣傳為“牦牛奶”或“純牦牛奶”,法律人士認為,商家的上述行為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嫌疑,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
牦牛奶品質不一
記者近日在北京部分超市走訪發現,一些牦牛奶、羊奶等開始在市場上出現。在朝陽大悅城附近一家超市內,一款名為“亞可多吉”的牦牛純牛奶在售,該款10盒裝每盒200毫升規格的產品售價為49.9元。超市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是款牦牛純奶價格實惠、送禮首選。”然而,記者查看產品標簽,看到與外包裝標注“牦牛純牛奶”顯著字樣不同的是,其配料并不全是牦牛乳,還包含生牛乳,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普通牛奶,該添加型牦牛奶標簽標明“生牦牛乳的添加量為≥60%”。
相比線下市場,小眾奶產品的線上銷售更為火熱。4月1日,記者在某電商平臺搜索看到“小眾奶”添加普通牛乳的情況并不在少數,這種情況多集中在牦牛奶和水牛奶產品中,產品每箱都在12盒左右,售價為100元左右。
記者發現,這些添加型牦牛奶均在各自的產品包裝上標注了“牦牛純牛奶”字樣,除了亞可多吉外,還涉及青藏祁連、歐亞、阿咪仙巴、媽牧等品牌。記者梳理發現,這些產品配料所添加的牦牛乳量各不相同,基本含量在20%到60%之間。如阿咪仙巴一款產品標簽顯示其牦牛乳添加量≥30%;有的產品則未標示牦牛乳的添加量,只標明了產品中有添加。
記者調查還發現,一些配料表中顯示僅有牦牛乳的產品(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純牦牛奶),同樣也標注了“牦牛純牛奶”,而這種產品售價相對較貴。
標注方式不規范
采訪中,消費者張女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添加型牦牛奶以“牦牛純牛奶”的方式標注,很容易讓人誤以為該產品就是純牦牛奶。那么,添加型牦牛奶以“牦牛純牛奶”的方式進行標注是否合規呢?
中國農墾乳業聯盟專家組組長宋亮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牦牛純牛奶”這樣的標注方式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因為產品中含有普通牛奶。
“從配料表中可以看出,牦牛純牛奶產品原料奶源來自生牦牛乳和生牛乳,但都標注告知消費者是牦牛純牛奶,我認為在標注上存在問題。”廣州市奶業協會原理事長王丁棉表示。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表示,部分牛奶生產廠家在產品外包裝上以顯著方式標明“牦牛純牛奶”,但實際上并非100%牦牛純牛奶,而是牦牛奶與普通牛奶的混合,牦牛奶僅占一定的比例,生產廠家的此種行為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嫌疑。經營者在產品外包裝上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廣告行為,經營者應當按照《廣告法》的要求,保證廣告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宋亮還表示,一些企業在“小眾奶”中添加普通牛奶,可能與行業滯后的產能有關。面對火熱的市場,產能不足導致只能在“小眾奶”中添加更容易獲得的普通牛乳。
涉嫌虛假宣傳
除了消費者關注的產品標簽問題,記者還發現,青藏祁連、歐亞、阿咪仙巴、媽牧等品牌在宣傳時也大打“擦邊球”,將添加型牦牛奶產品在商品關鍵詞中直接宣稱為“牦牛奶”或“牦牛純奶”,有的品牌甚至直接宣稱為“純牦牛奶”。
青藏祁連旗艦店商品頁面顯示有“牦牛純奶”字樣。
4月1日,記者在某電商平臺上以“牦牛奶”為關鍵詞進行搜索,發現上述品牌旗艦店出現在搜索列表的靠前位置,而查看商品介紹中的關鍵詞,基本上都包含“牦牛奶”字樣。例如青藏祁連一款產品里有“牦牛純奶”、歐亞一款高原特珍奶里有“牦牛奶、全脂牦牛奶”、阿咪仙巴一款兒童早餐奶里“牦牛奶”等字樣。
但記者仔細查看相關產品介紹,發現這些產品均屬于添加型牦牛奶,消費者如果不仔細查看商品詳情介紹,很容易被誤導。
值得指出的是,媽牧品牌企業店里一款在售“媽牧早餐奶”(16袋/箱、售價為98元),產品配料表顯示其主要原料為生牛乳和生牦牛乳,其中生牦牛乳添加量標注為≥20%,但該產品商品名關鍵詞同時顯示為“純耗牛奶”。
王丁棉認為,這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蘇號朋表示,經營者如實提供產品信息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舉措,經營者必須予以遵守,商家的此種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虛假宣傳,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法律規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與普通牛奶相比,很多消費者認為牦牛奶等“小眾奶”含有更為豐富的營養成分,市場售價也更高。生產廠家在產品外包裝上以顯著方式標明“牦牛純牛奶”,或者將添加型牦牛奶產品宣傳為牦牛奶,會讓消費者以為該產品全部由牦牛奶制成,因信賴產品廣告的內容而愿意以更高的價格購買。如果該種牛奶實際上僅包含部分比例的牦牛奶,則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誤導了消費者,欺騙消費者以較高價格購買了品質看來較低的商品,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蘇號朋建議生產廠家嚴格遵守《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在以廣告或其他方式推薦、介紹產品時,或者在標注產品的成分、性能等內容時,應當真實、合法,不得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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