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網站消息,2022年4月15日-4月24日,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餐飲食品安全大檢查工作,對海淀區23家餐飲門店進行了依法查處,查處情況通報(2022年第八期)如下:
1、北京岳麓湘江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招牌名稱:岳麓湘江)
存在后廚地面不潔、冰箱中生熟混放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2、北京楊家火鍋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海淀南路分公司(招牌名稱:楊家火鍋)
存在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3、北京秦隴盛唐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陜客肉夾饃)
存在后廚環境不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4、北京秦香奕霖餐飲有限責任公司(招牌名稱:有秦緣陜西名吃)
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確保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5、北京食尚嘉園餐飲管理中心(招牌名稱:老誠一鍋)
存在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未確保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6、北京原記食平方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食平方農大店)
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確保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三)項、第(七)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7、北京奕嘉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奕嘉食堂)
存在未確保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8、北京茉莉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蒙吃蒙喝茉莉園)
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確保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食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9、北京逸美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熊貓星廚)
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確保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10、英琪風尚(北京)商貿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袁記云餃)
存在食品經營人員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11、北京吉川谷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吉川谷谷)
存在未保持操作間內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12、北京仙客來福灶臺魚餐廳(招牌名稱:嫩江灣灶臺魚)
存在食品培訓記錄不完善、存在缺失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3、北京莉騰情晉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無)
存在從業人員未佩戴發帽上崗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4、北京德誠安泰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招牌名稱:良心豆坊)
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15、北京福瑞鮮餃子館(招牌名稱:瑞鮮餃子館)
存在未懸掛《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原件的問題,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
16、北京市政路橋管理養護集團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五處(招牌名稱:北京市政路橋管理養護集團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五處)
存在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7、飯否(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親覓輕趣輕食)
存在后廚有積水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8、北京新興同樂迪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岳麓湘江)
存在未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19、北京天蘊隆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招牌名稱:七月七刀削面)
存在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20、北京秦楚緣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小瑩同學)
存在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21、北京谷豐客了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烤翅一絕)
存在后廚環境臟亂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2、北京京優味美商貿中心(招牌名稱:京嘴兒)
存在貯存面粉的塑料箱體有較多污垢,未保持貯存食品容器的清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23、北京北味肴小吃店(招牌名稱:中國蘭州拉面)
存在超范圍經營涼菜的問題,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責任編輯: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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