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文章
4個月內,張某及其同伴以超市、便利店銷售過期食品案由向法院提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合計69件,以索取高額賠償。張某及其同伴的行為被法院認定不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違背了誠信原則。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22件買賣合同糾紛案,均駁回上述當事人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案例:專門購買“過期食品”進行索賠
今年3月,四川省自貢市的張某向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21年12月22日,他在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柯雪萍超市購買了一袋“76g風旺黑貓豆皮”,單價4.5元,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21年6月1日,保質期6個月,有柯雪萍超市確認的銷售清單為證。張某提出,其購買案涉商品時均已拍攝視頻記錄,經查該商品已超過保質期20多天,不能食用,柯雪萍超市應該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杜絕將過期變質的食品出售給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請求判決柯雪萍超市退還購物款4.5元,其向柯雪萍超市退還貨物;柯雪萍超市賠償其1000元。
經查,張某與此案案外人阿杰、阿橙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間在廈門市湖里區部分超市、便利店購買大量過期食品,商品金額1—20元不等。今年3月,三人以所涉超市、便利店銷售過期食品為由,向湖里區法院提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合計69件,均要求被訴超市、便利店退還購物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柯雪萍超市經營者辯稱,張某起訴的內容證據不充分,而且張某的經常居住地在廈門市集美區杏濱街道,為謀取個人私利,刻意到廈門島內不同片區超市購買過期產品,多次起訴不同商家,其假意購買、偷拍偷錄的套路一致,手法嫻熟,屬于有組織、有預謀的惡意索賠,不屬于正常理性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張某事先預謀購買過期產品以謀取個人利益,從其提供的視頻來看,在明知是產品過期的情況下,仍然執意購買,明顯不是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規定為自己牟利。《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張某既無法證明過期產品確系超市銷售,也無因此受到任何損失,不應適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索賠。
法院:購買行為并非為了生活需要 對懲罰性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3月30日,該案立案受理后,湖里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湖里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此案系買賣合同糾紛。該案主審法官洪華嬌認為,此案爭議焦點有3個方面:雙方就案涉商品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張某主張退還價款有無依據;張某主張柯雪萍超市支付賠償金1000元的請求能否成立?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湖里區法院逐一分析,并認定雙方就案涉商品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張某提交的商品實物、購物小票及購買視頻等證據,可以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在柯雪萍超市處購買了案涉商品。柯雪萍超市抗辯案涉商品為張某事先調包,但并未提供反駁證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應由柯雪萍超市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認定,張某與柯雪萍超市就案涉商品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原告張某主張退還價款有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案涉商品在銷售時已過保質期,屬于《食品安全法》禁止銷售的食品,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張某可以請求柯雪萍超市承擔退貨責任。柯雪萍超市應當退還張某實付貨款4.5元。同時,張某也應將所購“76g風旺黑貓豆皮”一袋返還給柯雪萍超市,如無法返還,應按購買價折抵退款金額。為免訴訟負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柯雪萍超市收到退貨后,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案涉產品予以處置,不得將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對張某主張柯雪萍超市支付賠償金1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上述法律對食品銷售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作出規定的同時,亦明確了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主體僅限于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可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對象是基于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不包括以生產經營或牟利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消費領域的特別法,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概念。《民法典》強調公平正義、倡導誠實守信。根據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行為誠實,恪守承諾。經查,張某一段時期內在多個超市、便利店專門選擇購買過期食品,之后又以銷售過期食品為由批量起訴經營者,索取高額賠償,顯然不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違背誠信原則,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對張某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6月9日,湖里區法院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柯雪萍超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張某貨款4.5元;張某亦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柯雪萍超市返還所購“76g風旺黑貓豆皮”一袋,如未能返還,按4.5元折抵退款金額;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包括此案在內,6月上旬,湖里區法院判決了張某及其同伴阿杰、阿橙的同類案件共22件,均駁回了其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觀點:不能將法律作為牟利工具
廈門市湖里區法院主審法官洪華嬌指出,近年來,“職業索賠人”向商家索取高額賠償,涉嫌敲詐勒索的報道屢見不鮮。其往往批量買入包裝不規范、標簽有瑕疵等所謂的假貨,后或威脅商家,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以牟取私利。大部分職業索賠行為會造成司法、執法資源嚴重浪費,需要民法、刑法共同治理。法律不能成為牟利工具,“打假”不能成為“假打”。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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