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管局發布餐飲業食品安全大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通報(2022第13期)。
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管局餐飲業食品安全大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通報(2022第13期)
近期,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餐飲業食品安全大檢查,對房山區22家餐飲門店進行了依法查處,現將查處情況通報如下:
1、北京竇店俠義羊蝎子火鍋店(正宗蘭州拉面)
當事人食品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北京福來永輝餐廳(山西面館)
當事人涼菜間內堆放雜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3、北京肯得起商貿有限公司(云南過橋米線)
當事人涼菜間內堆放雜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4、北京君朝餐飲有限公司(刀削面家常菜)
當事人涼菜間內堆放雜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5、北京市竇店福鑫副食店(河南燴面)
當事人食品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6、北京雯磊農家院餐飲有限公司(雯磊小吃店)
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7、北京仁和金珠副食商店(山西小吃 )
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8、北京蘭質蕙心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炸串 拌餅)
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專用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
9、北京佳盈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曼玲粥鋪)
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專用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奇香緣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飯菜擂起來 擂椒拌飯)
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專用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
11、北京十渡國金餐飲店(國金餐飲)
當事人食品進貨臺賬不健全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改正。
12、北京崔玉松百貨商店(無)
當事人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不合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3、北京澤毅商貿有限公司 (吉羊早點)
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專用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
14、北京京漁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京漁匠)
當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潔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
15、北京福聚餃子館(福聚)
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
16、北京匯客香商貿有限公司(順鑫小吃匯客香)
當事人熟食售賣區未配備防塵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7、北京鼎鼎香紅餐飲有限公司(牛排鍋)
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8、北京秦來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寧夏老秦燒烤)
當事人食品加工場所配備的防蠅設施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不適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9、北京桉宸餐飲店(COCOJOANNA(城關店))
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
20、北京天潤祥餐飲有限公司(家鄉肉包)
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
21、北京魯永超食品有限公司(無)
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
22、李好東(便民餐廳)
當事人未取得小餐飲店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罰款0.75萬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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