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浙江省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網絡餐飲單位為切入口,結合線上平臺巡查和線下實地核查,以陽光廚房、外賣封簽、經營范圍、員工管理、環境衛生、制作規范等方面對外賣餐飲店進行全面體檢,本期紅黑榜梳理了一些外賣餐飲單位常見違法行為和典型案例,請廣大餐飲單位自查自省,共同護航食品安全。
該餐飲店在未安裝陽光廚房的前提下,擅自上餓了么外賣平臺經營外賣,于2022年9月15日被執法人員查獲并開具了責令整改書,當事人當場簽訂外賣下線承諾書并操作下線,承諾自覺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不從事網絡訂餐經營服務,后續需要經營,將主動向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待符合要求后上線經營。2023年9月15日,執法人員再次上門核查時,發現該店已于2023年8月重新上線外賣平臺,但仍未安裝陽光廚房。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者信息頁面的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制作現場,并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依據《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第二十九條,對其作如下處罰:限期改正;罰款200元。
該餐飲店未使用外賣封簽對其配送的食物予以封口,于2023年8月25日被群眾投訴,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28日上門檢查并當場開具了責令整改書,責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9月4日,執法人員再次上門核查時,發現該店仍未使用外賣封簽對其配送的食物予以封口,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者信息頁面的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制作現場,并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依據《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第二十九條,對其作如下處罰:限期改正;罰款200元。
該小餐飲店在外賣平臺經營外賣,在登記證中僅有熱食類食品制售范圍,卻在外賣上出售折耳根(魚腥草)拌萵筍絲等冷食類食品,9月13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店超范圍經營涼菜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其作如下處罰:限期改正;罰款200元。
該奶茶店的店長在健康證明已過期的前提下,從事操作奶茶配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并在食品生產加工制作、傳菜、銷售過程中佩戴口罩……”2023年9月8日被執法人員查獲,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其作如下處罰:限期改正;罰款300元。
該炸雞店員工未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并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023年9月18日被執法人員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對其作如下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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