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奶茶”文化在年輕人中大行其道,不少商家為了迎合年輕人的偏好還在宣傳中以贈送周邊的噱頭,來“誘惑”他們購買。
在日常消費中,消費者往往會沖著心儀的贈品購買某款套餐、某款飲料,但若消費者收到商品時發現沒有贈品,被對方簡單一句“贈完即止”搪塞敷衍,無疑會極為影響消費體驗。
案例簡介
邵女士反映,9月20日,她在某知名奶茶店購買了1杯22元的香蕉麥片酸奶奶昔。該店特別宣傳訂購該杯酸奶會贈送小黃人周邊,但是實際收到時沒有贈品。邵女士表示,當時她極為不滿,便主動跟商家聯系,但是商家態度敷衍,表示該活動贈完即止。
對于商家的回復,邵女士并不認可,認為商家如果贈完就應當下架,不應當再賣,或者頁面上顯示“贈品已贈完”的提示。于是邵女士通過12345向浦東新區消保委投訴,要求退款并且下架該產品。
處理過程及結果
受理投訴后,上海市浦東新區消保委聯系該對方了解情況。對方辯稱,小黃人贈品“贈完即止”,工作人員當時出于疏忽才沒有下架。消保委工作人員當即表示,“贈完即止”不是借口,“工作疏忽”不能免責。
在消保委工作人員的據理力爭下,商家承認錯誤,給邵女士退款處理,邵女士對此處理結果表示認可。
消費提醒
贈品“贈完即止”“數量有限”能不能成為經營者的“擋箭牌”?
《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本案中,商家在宣傳銷售時,對于贈品活動的數量、起止日期等說明模糊,導致消費者在購買時并沒有意識到贈品已經沒有庫存,也沒有得到商家的提示。商家的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因此,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下架該產品以避免更多的消費者遭受損失。
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忘記下架”是不是就能免責?
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商家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履行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能、功能、用途、價格、產地、生產者、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同時,商家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并應當附有質量保證期間內發現質量問題時可以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等義務的憑證。
本案中,商家宣傳購買某款酸奶會贈送周邊(小黃人),但是消費者實際購買后并沒有收到贈品,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因此,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履行承諾,按照宣傳贈送周邊(小黃人)或者退款。
疏忽不是借口,敷衍也解決不了矛盾。浦東新區消保委認為,商家通過“買就贈”的活動來促進銷售的行為本無可厚非,但是商家的宣傳內容應為真實的信息或及時更正動態的信息。如若不然,該行為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嚴重來說甚至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浦東新區消保委在此告誡部分經營者,廣告也好,活動宣傳也好,應當最大程度地維護好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一旦發生問題,也應該盡最大誠意處理好并滿足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取得消費者的諒解。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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