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竇紅梅
明年1月1日起,需要進行家庭裝修的北京市民,將可使用工商部門發布的新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市工商局昨日表示,適應近年來北京裝修市場的變化,新版示范文本進一步明確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更加注重保護消費者權益,如增加了消費者的中期驗收環節等。昨天,市工商局同時披露6種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今后,即使裝修公司與消費者自行簽訂協議,也須剔除這些“霸王條款”。
增加中期驗收環節
“2003年,本市初次頒布家裝合同范本,但是10年以來,家裝市場變化很大。”市工商局合同監管處副處長李穎林告訴記者,此次修訂過程中,市工商局組織召開了由法院、司法局、有關協會、法學專家和律師等參加的專題論證會,并于11月下旬通過“首都之窗”網站公開征集了社會各界的意見。
家住海淀黃莊的魏女士今年10月裝修入住后發現,有兩個屋子的電話線接不通。可此時如果要修理,裝修好的墻面、地面就要被毀壞。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其實,裝修時,電線、通信、水暖等“隱蔽工程”的質量非常重要,可消費者往往忽略掉。
記者獲悉,與原有文本相比,本次修訂重點為消費者增加了一個幫助其發現隱性問題的“中期驗收”環節。即在現場工程中,水、電管線鋪設完成,廚房、衛生間墻磚鋪設完成,現場木制加工等完成后進行的驗收。這樣既能督促施工方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也能及時發現并盡早解決施工中的問題,減少完工后出現的返工和糾紛。
同時,舊版合同規定,消費者支付工程款,須分3次按預訂比例支付,工程還未完工,裝修公司已提走95%的工程款,僅余少量尾款。而按新版合同,今后,在中期驗收環節將增加一次支付,且雙方當事人可分4次自行協商支付比例。這一改變賦予了消費者更大的自主權,更好地保障了消費者的監督權,也更符合市場原則。
延誤工期需賠償消費者
據了解,新合同在施工質量標準方面,采用了最新出臺的北京市地方標準《居住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使標準適用符合最新的家裝行業發展需要。
與舊合同相比,新版合同保留了對裝修時間的限制性規定,即裝修公司每天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之間不得從事敲、鑿、刨、鉆等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活動;但是首次明確規定,因施工造成鄰居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停水、停電等,裝修公司須承擔修理和損失賠償的責任。此外,對裝修中可能存在的工程質量、室內空氣質量及結算等問題,設計了《解決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協議》,以使業主能夠早日入住。
記者查詢發現,新合同明確了消費者與裝修公司的違約責任。由于裝修公司責任延誤工期的,應當按日向消費者支付工程造價總金額2%。的違約金,但累計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總金額的20%。
在外租房的孫先生原本想年底前入住新居,可裝修公司借口工人返鄉,拖延了1個多月還未完工,讓孫先生不得不多租了兩個月房子。今后,再遇到這類情況,裝修公司須按合同賠償消費者。
“如果裝修公司或消費者違約超過約定期限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李穎林說。此外,工程質量或室內空氣質量不合格的,如果是由于裝修公司的責任造成,裝修公司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返工修理、綜合治理和賠付。
將清查自制合同霸王條款
本市除了有工商部門發布的家裝合同示范文本,還存在一些消費者和家裝公司自行簽訂的自制合同格式文本。對此,市工商局合同監管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工商部門在對全市家居裝飾經營者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共收集了43份經營者使用的自制合同文本,掌握了家居裝飾行業經營者格式條款的使用情況。在廣泛征集市建筑裝飾協會和合同監管專家論證意見的基礎上,最終確認并公布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即“霸王條款”。
這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表現主要集中在: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使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了法定數額、合理數額;還有一些經營者,將原本由自己承擔的經營風險,通過霸王條款轉嫁給了消費者;或者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被經營者單方面加重等。
昨天上午,豐臺工商指導市建筑裝飾協會設立的“北京市家居裝飾行業協會合同管理辦公室”揭牌,市建筑裝飾協會將倡導協會會員規范合同行為,杜絕格式條款違法的情況發生。北京50家市建筑裝飾協會會員企業,當場簽署了《北京市家居裝飾行業會員企業自律公約》。
工商部門要求,全市家裝企業根據此次發布的格式條款違法表述,對自制合同開展自查自糾,對拒不改正的,將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消費者在家裝過程中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撥打12315熱線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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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合同6大霸王條款“霸”在哪兒?
1、“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誤一日,應當向家裝公司支付延遲部分工程款2%的違約金。”
違法定性:加重了消費者應承擔的違約金責任,2%的違約金過高。
2、“裝飾工程所在區域如果存在環境污染現象,則家裝公司有權拒絕檢測,對消費者自行檢測的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違法定性:經營者免除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責任。消費者有權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修公司應當返工并承擔相應損失。
3、“消費者對合同中已確定的工程項目提出減項時,如未開工的須向家裝公司支付該項目款5%的減項費,在同時有增項時,按增減項差額的負值作為實際的減項款額收取5%減項費;如該項目已開工,消費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違法定性:經營者設定的違約金過高,超過法定數額。
4、“凡在XX裝修公司以外采購的材料,XX裝修公司不負責保修與環保質量保證。”
違法定性:無論消費者購買的裝飾材料是否在裝修公司處采購,裝修公司都應當承擔保修責任,這是法定義務。
5、“消費者需要開發票,另加工程總款6%的稅款。”
違法定性: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是裝修公司的法定義務,稅收應當由裝修公司承擔,不能轉嫁給消費者。
6、“凡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費者自負,給裝修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予以賠償。”
違法定性:施工人員代表了施工一方,施工人員答應,就代表了施工方同意,由此引起的后果應由施工方承擔,不應當由消費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