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農業基金名義發行的中信國元農業基金一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中信國元一號”),竟投資到造紙企業和做假發的上市公司,并導致了巨額當期虧損。這款產品最終由信托投資顧問河南農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農開基金”)的股東河南農業綜合開發公司回購,但投資者姜先生300萬元資金5年只獲得25萬元收益。
為此,9名投資者起訴中信信托,稱其夸大項目投資價值,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相關法律規定;未嚴格履行審慎投資的義務,存在重大過錯,直接導致投資者無法取得預期收益;未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投資情況,使投資者無法及時采取措施止損。9名投資者要求法院判令中信信托承擔因違反信托合同約定的義務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3月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投資者的起訴并立案。代理該案的盈科律師事務所唐春林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這次訴訟,從外界看來,可能會有人覺得是投資者不愿意承擔應有的風險,要求信托公司堅持剛性兌付。但我認為金融機構應當承擔起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尊重投資人權利、妥善管理投資人資產的義務,而不是簡單的剛性兌付與否的問題。”
但也有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投資有風險,尤其是門檻較高的信托投資,收益回報在某種程度上就反映了投資的風險。投資者一定要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自身資金流動性安排,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不能盲目追求高預期回報率的理財投資產品。
記者就此采訪中信信托,截至記者發稿時沒有得到回復。
農業信托不投農業 中信信托被指未履信托責任
中信國元一號信托計劃成立于2010年1月15日,募集資金4億元。其中,普通級信托受益權0.4億份,由投資顧問河南農開基金認購。優先級受益權3.6億份,由投資者認購,單一委托人認購的信托受益權份額不少于100萬份。該信托計劃主要通過發放貸款及附認股權的貸款、認購增資、受讓存量股權等方式投資于河南省內具有高成長性的未上市的農業產業化及關聯產業的優秀企業,以及通過發放貸款、認購目標企業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目標企業股東協議轉讓的股份等方式投資于河南省內或與河南相關的已上市的農業產業化及關聯產業的優秀企業。信托期限為5年。
投資者姜先生提供的一份投資顧問報告顯示,中信國元一號投資了5個項目,投資總額3.559億元。這5個項目分別為河南瑞貝卡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貝卡”)、新鄉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亞紙業”)、河南毛莊綠園現代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毛莊”)、項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安科技”)、河南永昌飛天淀粉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昌飛天”)。除了兩個債權項目河南毛莊和天安科技安全退出外,其他三個股權項目瑞貝卡、新亞紙業和河南毛莊都被“套牢”。
以瑞貝卡項目為例,信托計劃于2010年以12.2元/股的價格以非公開發行方式認購了800萬股,中間經過分配股利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使成本價降到9.84元/股。但至信托到期日的2015年1月15日,瑞貝卡收盤價僅為4.7元/股,目前也不過僅5.5元/股左右。
至于新亞紙業項目,信托計劃于2010年12月完成投資,但該公司在2010年獲得9309萬元凈利潤后就陷入連綿不斷的虧損中,2014年前9個月已虧損8885萬元。而永昌飛天項目,信托計劃投資初衷是期望該公司上市,但該公司2014年10月召開股東大會稱,由于2014年度經營業績下滑,2014年暫不上報上市材料。
“截至信托計劃到期日,三個股權投資項目全部未能如期退出,致使投資者損失慘重。中信信托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審慎投資的義務,存在重大過錯,直接導致投資者無法取得預期收益。”唐春林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在投資過程中,中信信托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標準將資金投向非農業產業。參照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瑞貝卡為制造業,新亞紙業為造紙企業,兩者均非農業產業亦非農業關聯產業。同時自股權投資進入后,兩家企業的經濟效益便持續下滑,其所謂的高成長性無從體現。在投資企業連續虧損的情況下,卻未及時退出,可見其在退出路徑,擔保措施上處置不當。
同時,投資者還質疑中信國元一號的資金投向。投資者姜先生表示,中信國元一號資金規模為4億元,但投資總額僅有35590萬元,其中4410萬元中信信托未披露其投資情況,投資者不知其流向。閑置資金是否用于銀行存款和債券、貨幣型基金和央行票據等低風險高流動性金融產品投資及其投資方向和規模,也未予明確。
夸大項目投資價值誤導投資者
除了信托計劃成立之后的托管責任缺失,投資者還認為,在推介過程中,中信信托通過高額回報,收益穩定,政府擔保等口號夸大項目的投資價值,對不穩定因素和各種風險未進行明確提示或說明,誘使投資者做出錯誤判斷,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相關法律規定。
投資者姜先生說,中信信托的宣傳材料中稱其為“國內首個投資于農業加工業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2%-23%”,并展示正常情況盈利預測為13.72%年化收益率的誘人前景。同時被告大肆宣傳自身、投資顧問、聯合投資人、優先級回購人的管理經驗和強大實力,還反復強調河南大用(集團)實業有限公司、河南省淇縣永達食業有限公司、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鄭奧星實業有限公司四個種子項目的投資前景,而對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不確定因素卻含糊其辭。而且,在信托計劃成立后,并未對推介期間宣傳的四個種子項目進行任何投資。
唐春林表示,《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推介材料不得含有與信托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中信信托在宣傳推介行為中,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銀監會的相關規定,誘使投資者錯誤決策,為投資者的損失埋下了伏筆。
有專家提示投資者,在簽署合同前,一定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介紹,了解所投理財產品的運行方式和風險點,結合自身實際做好評估,切實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簽署后,也要嚴格按照法律約定進行。
投資者指中信信托未盡披露義務
投資者還認為中信信托未盡披露義務,令投資者無法及時采取措施止損。投資者姜先生表示,在信托計劃成立后,被告未就投資情況向受益人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使投資者無法及時通過申請撤銷不當投資行為、提前贖回、受益權份額轉讓等方式減少損失。
一位深圳投資者表示,自2010年通過某股份制銀行購買該產品后,除2013年前后該信托產品經理到深圳進行過一次業績說明外,自己再也沒收到相關信息,更不清楚資金投向何處。只是去年底才獲悉,2014年12月3日該信托計劃投資顧問河南農開投資基金提交運營情況報告稱信托計劃出現虧損。
唐春林表示,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信托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但是,信托計劃成立后開始陸續投資,在每次完成投資后的臨時披露文件中,中信信托從未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被投資企業的情況。僅以“河南省的某農業相關聯企業”,“河南某企業”,“通過進行股權投資,為本信托的受益人獲取投資收益”等字樣,含糊不清的表述,使投資者根本無法準確獲知投資方向、投資方式和退出機制等信息。
而且,根據信托合同條款“信托計劃存續期內,如果發生對所投企業、對受益人權益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臨時事項時,受托人應在獲悉該臨時事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作臨時披露”。但據查:2013年7月13日,新亞紙業造紙一分廠倉庫發生火災,這次火災涉及兩座倉庫和一個生產車間,倉庫中堆放成品紙1萬噸。2014年11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關于對河南瑞貝卡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發現瑞貝卡2013年年報財務信息披露存在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金額披露不準確、貨幣資金項目期初金額披露不準確的問題。雖然以上事件屬于對所投資企業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可能對受益人權益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但中信信托都未予披露。
唐春林表示,由于中信信托對投資項目的真實情況未予全面披露,在瑞貝卡和新亞紙亞的不當投資后,投資者無法行使《信托法》規定的撤銷權,從而錯失了糾正不當投資、減少損失的機會。同時,在整個信托計劃過程中及至要求回購之前,中信信托并未披露投資項目的虧損情況和存在的風險,致使投資者對無法取得預期收益的估計不足,未能及時通過行使信托合同規定的受益權份額轉讓,要求贖回等方式提前退出,喪失將資金投資其他領域獲取收益的機會。
但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投資者應不斷提高自身知識,定期、主動關注自己投資的理財產品最新運行情況。一旦所投資的理財產品出現風險,應及時與金融機構溝通,詳細了解后續采取的風險化解方案,敦促金融機構盡職管理,使自己的投資盡量避免或盡可能減少損失。(劉振冬)